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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2011-06-03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编号: 2011-017 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7 日、2009 年 5 月 16 日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诉讼请求本公司及其他公司、自

然人因为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和新疆金牛生物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而

承担偿还连带保证责任事宜发布公告,详见 2009 年 3 月 7 日和 2009 年 5 月

16 日 的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本公司对于上述两家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所涉及到本公司保

证合同的真实性,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并在 2009 年 5 月 13 日开庭时向法庭提供

了经国家公安部对商业银行贷款保证合同中有关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

签字均与本公司印章、签字不符的鉴定结果和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担保决议中

董事签字造假的证据。

    鉴于商业银行提出本公司提供的物证鉴定书不符合民事案件取证程序,因此

本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

定中心再次鉴定。2009 年 10 月 29 日,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结

果再次证明,商业银行贷款保证合同中有关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签字

均与本公司实际不符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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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和 2010 年 10 月 19 日分别向乌鲁木齐市中级

法院申请撤回两项起诉。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于 2010 年 9 月 12 日、2010 年 10

月 21 日分别作出(2009)乌中民二初字第 17-3 号、(2009)乌中民二初字第

18-3 号准予商业银行撤回对本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2011 年 1 月 6 日商业银行通过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以公告形式再次以同样

的理由起诉本公司,即:“2006 年 1 月 19 日,商业银行与金牛投资有限公司签

订为期一年的 5000 万元借款合同,后因金牛投资逾期未还借款,商业银行对其

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新农开发、冯立社、冯晖对乌鲁木齐金牛

投资有限公司所欠商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利息 8898873 元(利息

截至 2008 年 12 月 21 日),共计 58898873 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偿还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1 年 4 月 28 日本公司正式接到民事起诉状和(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 9

号案开庭传票。公司将继续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公司将对此次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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