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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与农一师电力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2011-12-08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编号:2011-035 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与农一师电力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与农一师电力公司签订电力供应协议
         交易完成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影响
         本次交易还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
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1 年 12 月 8 日,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7 人,
实际参加表决 7 人,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与农一师电力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063 万元
    经济性质或类型:国有企业
    注册地:阿克苏市民主路
    主营业务:电力供应、火力、水力发电、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内陆水域
养殖、线路安装、电器件购销、供热及其管道安装、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货物
运输。
    与本企业关系:受同一母公司控制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供方:农一师电力公司(以下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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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第一条 供应方式
   1.1 甲方根据乙方的生产需要,按(年或季度)向乙方供电。
   1.2 在同等供应条件下,甲方承诺优先向乙方供应。
   1.3 当甲方出现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时,甲方应当按不低于其供给任何第三
方(包括甲方下属企业)电的比例及条件,供给乙方。
   第二条 收费标准
   2.1 甲方收取电费用的标准,应依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电力
收费标准的规定确定。甲方承诺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电费用不高于其向任何第三方
(包括甲方下属企业)收取的费用。
   2.2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变动导致电力收费标准的变动,则按国
家规定的变动幅度作相应的调整。
   2.3 甲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提高电的收费标准时,应在做出提高收费标准
的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提高价格标准的具体情况予
以说明。
   第三条 付款时间
   乙方应在接受甲方供应电力后一个月内,支付所用电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供应电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用电费用或者
要求甲方补供少供部分的电力;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
(年或季度)应当交纳的用电费总额的 20%;违约金不足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
应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4.2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检修线路或供水供电设备,导致停电,造成乙方设备
损坏的,甲方应负责对乙方损坏的设备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甲方支付;并按照
乙方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4.3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对外停能,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为:甲方对外停能时间内少供能量×甲方对外停能当月的上
月甲方平均售能单位。
   4.4 乙方如不按期缴纳用电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利
息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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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稳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电力供应,与农一师电力公司签订供电协议,协
议的定价以市场为依据,供电价格不高于任何第三方价格,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及审计委员会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1、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合法的,经公司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关联交易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为市场价格,不高于任何第三方价格,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
此项交易。
    审计委员会意见:
    协议的签订有利于稳定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项交易。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及审计委员会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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