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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内部问责制度(2013年5月)2013-05-03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

平,建设公司务实、高效、廉洁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以及其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即被问责人)。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三)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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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为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

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董事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的

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

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

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出现第八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范围及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及管理层职责的,不执行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
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

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

司损失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违法违纪

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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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

影响的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八)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

    (九)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徇私舞

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

的;

    (十二)被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采取内部通报

批评、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内部监管措施的;
    (十三)因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公开受到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四)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规情形,公司将根据违规的
 具体情形,对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检讨、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

 离岗位、撤职、停职、解聘、对损失进行弥补、解除劳动合同等问

 责措施。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

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视具体情

况,处罚金额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进行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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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且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并且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者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

纳的,公司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只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从严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并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以后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公司损失扩大
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四)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十三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九条规定的问责方式

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
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具体决定。

    第十四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

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 1/2 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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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监

事会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其过失提出问责建议。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

以上(含两名)监事联名提出。

    第十七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

和个人。

    第十九条 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

权利。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

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

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

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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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均参照

本办法执行;凡与本办法相违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

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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