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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关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2015-04-21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15-022 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参股子公司新

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收到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申请新疆海龙破产清算一案。新疆

海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上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

民法院 2 楼召开。2014 年 12 月 15 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

告新疆海龙破产清算。截止 2013 年 11 月 15 日,新疆海龙共向我公司借款

67,061,248.37 元(本息合计),公司已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申报。

    一、法院裁定新疆海龙破产清算有关情况

    近日,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13)兵一民破字第 1-17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及《关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授权事项的决议》第五条的规定,新疆

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对《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表决。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共有 9 家,本次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

司债权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共有 7 家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参加,占享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77.78%,已超过二分之一;7 家参会的债权人委

员会成员享有的表决权金额为 715,938,364.23 元,占债权人委员会无财产担保债

权总额的 94.09%,已超过二分之一;参会人数和表决金额均达到法定条件,且表决
                                     1
通过了《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过程程序合法。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疆海龙化纤有限

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裁定新疆海龙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本次裁定结果,公司享有新疆海龙债权 67,061,248.37 元,按分配方案将

收回 2,058,780.32 元,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为

34,691,926.12 元,本次裁定结果将减少公司本期收益 21,069,170.42 元,最终金

额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新疆海龙相关破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3)兵一民破字第 1-17 号]

    附件一: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1 日




                                    2
    附件一: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5 年 4 月 9 日上午,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债权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审议了《新疆海龙化纤

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并形成以下决议内容: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

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

申报人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享债务后,依照下列

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

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

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组成

    (一)截至 2015 年 3 月 15 日,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破产人的货币

资金、应收债权以及实物资产的清理处置所得 187,462,278.77 元,包括:货币资

                                     3
金 120,487.68 元;清收应收债权 1,309,339.09 元;短丝、竹浆粕、棉浆粕处置收

入 4,522,452.00 元;除短丝、竹浆粕、棉浆粕外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拍卖收入

181,510,000.00 元,截至 2015 年 3 月 15 日买受人已付款 110,755,000.00 元。

    (二)截至 2015 年 3 月 15 日,清算期间其他收入 56,175.77 元,包括:利息

收入 4,877.27 元,房租收入 11,850.00 元、场地存放费 30,000.00 元、罚款等其

他收入 9,448.50 元。

    以上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 187,518,454.54 元,拍卖资产尚余 70,755,000.00

元未付,现阶段可供分配的资金共计 116,763,454.54 元。

    (三)截至 2015 年 3 月 15 日,管理人通过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的方式,可

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 23 笔,金额 1,256,181.36 元;尚在诉讼过程中的有 16 笔

债权,应收债权金额 28,403,373.91 元,应收职工债权 12 笔,金额 83,649.19 元;

正在进行调查清理的债权 4 笔,金额 2,665,007.99 元。

    三、本案应清偿的破产费用

    (一)应清偿的破产费用

    截至 2015 年 3 月 15 日,破产清算实际支出 8,826,676.58 元。包括 1、留守人

员工资及社保 2,023,432.96 元;2、供热费用 1,806,797.42 元;3、预付管理人报

酬 1,500,000.00 元;4、审计费 1,080,000.00 元;5、评估费 730.000.00 元;6、

拍卖费 500,000.00 元;7、维修材料及小车费用 522,110.95 元;8、办公费 466,652.35

元;9、诉讼费 197,682.90 元。

    (二)预留的破产费用

    根据本案破产清算工作需要,预留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破产财产变

价应缴的税费、2014-2015 年度欠付的暖气费、留守人员工资及社保、留守人员解

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伤退休人员安置费用、办公费、工商税务注销费用、档案保

管等费用共计 16,794,388.98 元。

    以上应清偿及预留的破产费用共计 25,621,065.56 元。

                                       4
    四、破产债权申报审查、清理调查确认情况

    (一)破产债权申报审查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19 日,管理人受理申报债权 269 家, 申报债权总额共计

1,463,069,488.47 元。管理人依据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破产人财务记载的情况、

管理人查证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对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并出具《债权

申报审查意见》送达申报人。

    截至 2015 年 3 月 19 日,管理人对申报人申报债权审查情况如下:

    1 、 确 认 别 除 权 债 权 1 家 , 确 认 金 额 495,003,648.36 元 , 其 中 别 除 权

129,017,308.00 元,普通破产债权 365,986,340.36 元;

    2、第二顺序破产债权 1 家,申报金额 2,513,947.76 元,确认金额 1,943,729.28

元;

    3 、 普 通 破 产 债 权 152 家 , 申 报 金 额 930,257,400.43 元 , 确 认 金 额

577,087,494.44 元,加别除权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的部分 365,986,340.36 元,普

通破产债权确认金额共计 943,073,834.80 元。

    债权不予确认的 115 家,申报金额合计 35,294,491.92 元。

    截止 2015 年 3 月 19 日,有 41 家申报人就债权申报审查意见向管理人提出异

议,其中 1 家在提出异议的同时补充申报 20,517.50 元。

    经管理人复核,有 10 家异议人补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异议全部成立,有 12

家异议人的异议部分成立,有 19 家异议人的异议全部不成立。异议部分成立和全

部不成立的 31 家申报人申报债权额 78,084,182.01 元,管理人复核确认金额

57,143,368.74 元,差额 20,940,813.27 元。

    (二)职工债权清理调查情况

    破产人留守人员清理破产前破产人欠付职工工资、社保、加班费等职工债权共

计 1,329,038.66 元。经管理人调查,初步确认职工债权 251,103.16 元。

    五、应清偿、预留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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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清偿的别除权

    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破产人应清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分公司别除权 129,017,308.00 元。

    (二)应清偿、预留的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应清偿职工工资、社保、加班费等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251,103.16 元,为保证

职工合法权益,对管理人暂未予认可的职工债权 1,077,935.50 元予以预留,以上

应清偿、预留的第一顺序职工债权共计 1,329,038.66 元。

    (三)应清偿的第二顺序债权

    应清偿第二顺序税收债权 1,943,729.28 元。

    (四)应清偿、预留的普通破产债权

    截止 2015 年 3 月 15 日,管理人共确认 152 家债权人的普通破产债权

577,087,494.44 元,加别除权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的部分 365,986,340.36 元,共

计 943,073,834.80 元。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对暂未予以认可的债权额

20,940,813.27 元予以预留,以上应清偿、预留的普通破产债权 964,014,648.07 元。

    六、破产财产分配

    (一)目前,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为 187,518,454.54 元,清偿实际发生的

清算费用 8,826,676.58 元,扣除预留的清算费用 16,794,388.98 元,可供分配破

产 财 产 尚 余 161,897,388.98 元 ( 187,518,454.54 元 -8,826,676.58 元

-16,794,388.98 元)。

    (二)优先清偿别除权 129,017,308.00 元,清偿率 100%,清偿完毕后可供分

配破产财产尚余 32,880,080.98 元(161,897,388.98 元-129,017,308.00 元)。

    (三)清偿并预留第一顺序职工债权 1,329,038.66 元后,可供分配破产财产

尚余 31,551,042.32 元(32,880,080.98 元-1,329,038.66 元)。

    (四)清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地方税务局第二顺序债权 1,943,729.28

元 , 清 偿 比 例 100% , 清 偿 完 毕 后 可 供 分 配 破 产 财 产 尚 余 29,607,313.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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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51,042.32 元-1,943,729.28 元)。

    (五)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本案中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破产债权 943,073,834.80 元、预留的普通破

产 债 权 20,940,813.27 元 , 共 计 964,014,648.07 元 , 清 偿 比 例 暂 为 3.07%

(29,607,313.04 元÷964,014,648.07 元)。

    七、破产财产分配时间

    对于已经管理人确认的别除权、第一顺序职工债权、第二顺序税收债权,根据

变价款收取情况随时分配;对于普通破产债权,在实物资产处置价款收取完毕后,

进行初次分配,在所有应收债权清收完毕后,进行最终分配。

    八、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本方案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人民法院裁定后,由管理人予以执行,管理人将

另行通知债权人领取分配款项的时间。本案债权均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分配。

    对个人债权人分配的款项,管理人将办理个人债权人的存单,个人债权人持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至管理人办公场所办理领取存单的手续。

    对单位债权人分配的款项,由债权人向管理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汇款信息,

由管理人将分配款项直接汇至债权人账户。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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