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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总法律顾问制度2017-08-31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公司建立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体系,明
确法律事务管理的领导责任,提升法律风险管控水平,依据《国
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
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新疆兵团第一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一师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市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
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聘任,全面负责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
况聘任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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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法律
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总
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及时提名新人
选履行聘任程序。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暂由总经理主
持日常工作。
    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八条     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
公尽责,严守法纪,廉洁自律;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
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
力;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法律顾
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
的。
    第十条     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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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
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做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
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三)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总法律顾问对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有关
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
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三)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组织、领导法
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
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
规定,组织法律管理业务培训;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防范规划,开展法律风险
评估、警示和整改;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和安排;
    (八)组织制定和实施合同管理工作规划和安排;
    (九)审批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要求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办理法律事务的申请;
    (十)有权就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业人员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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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提出建议;
    (十一)对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十二)对涉及公司重大权益的纠纷,做出和解、调解、
仲裁、诉讼的决定;
    (十三)总法律顾问应参加有关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各项
会议,包括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并列席公司董事会;
    (十四)审核公司以红头文件形式对外报送的各类文件;
    (十五)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总法律顾问的履职配备必要的条件,
保证总法律顾问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必要的文件、资料,并得
到相关部门、人员的配合。


                第三章     法律事务管理部
    第十三条   公司设置法律事务管理部,具体承担法律事务
日常管理的职能,并作为总法律顾问制度运行的载体和保障,
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
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公司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二)对公司重要经营决策进行法律审核,起草或参与起
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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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指导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可根据子公司
要求对其法律事务提出建议和意见,但具体法律事务的处理由
子公司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
       (四)制订或修订合同管理制度,起草、审核各类合同,
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解及清算、投融
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兼并重组等重大
事项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办理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等有关法律事
务;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提供与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十)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
听证等活动;
       (十一)联系外聘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十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专利、
专有技术、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处理其所涉及的法
律事务;
    (十三)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及总法律顾问布置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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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事务管理原则和制度
    第十五条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部依法维护本公
司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
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十六条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
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公司的违
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
程序进行干涉,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涉及本公司重大权益纠纷或
存在此类风险的,应按程序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通报;
法律事务管理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改制、并购、投资、担保、
融资方案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首先进行法律论证,然后进
入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业务发展
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形成
相对完备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对生产经营管理提出法律建议,
为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依法经营做出重要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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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
经济损失的;
    (三)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做出重要
贡献的;
    (四)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一师国资委以上级别国家机关表
彰的;
    (五)其他为公司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对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部的表彰和
奖励,采取以下形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给予单项奖励;
    (三)按照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计入年终绩效考核成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起草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未听取/
未采纳法律意见、讨论/决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或其他有关事项
未进行法律审核/未采纳法律意见,并造成公司损失或者受到处
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部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部明知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部人员未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开展工作,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部人员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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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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