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6  

						                             北 京 国枫律师 事务所
                关于 新 疆 塔 里木 农 业 综 合 开 发股 份 有 限公 司
                 2018年 第 六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法 律 意 见 书
                          国枫 律 股 字 【2018】 AO6珀 号


致 :新 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贵 公司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              ”
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律师事务
                                         “                       ”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 贵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⒛ 18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
  “            ”
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 己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否 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本 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 《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经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根据 ⒛ 18年 11月 19日 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 己于 ⒛ 18年 11月 20日 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邯 矾郦 se,∞ m.cn)刊 登
了《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决
议的公告 》和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 18年 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 公司董事会 己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日 以公告方式
通 知全 体股 东 。
       上述 公 告载 明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包 括 进 行 网络投票 的时 间 、

采 用 的 网络投 票系 统 )、 审议事项 ,说 明 了股 东有权 亲 自或委 托 代 理人 出席 股 东
大会 并行使 表 决权 ,以 及有权 出席会 议股 东 的股权 登记 日、出席 会 议股 东 的登记

办法 、 公 司联 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 项 。

       本 次股 东大会 以现场 投票表 决与 网络 投票表 决相 结合 的方 式 召开 ,贵 公 司委
托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系 统为本 次股 东大会 提供 网络 投 票服务 。本

次股 东大会 通 过上海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进行 网络投 票 的时 间为 2018年 12月
05日   上   午   ⒐   15-9⒓   5,9∶ 30—   l1∶   30,下   午   13∶   OO-15∶   OO;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系 统进 行 网络投票 的时 间为 ⒛ 18年 12月 05日 上 午 ⒐15一 下午                                       15∶ OO。


       本 次股 东大 会 现 场会 议 于 ⒛ 18年 12月 OS日 上 午 11∶ O0在 本 次股 东大 会 公 告通
知 的会 议 地 点召开 ,会 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符合通 知 内容 。



       综 上 ,本 所 律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和 召开程序 符合法 律 、行政 法规 、
 《股 东大会 规 则 》及 贵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合 法 、有 效 。


       二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 人 员 的资格



       经 查验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贵 公 司第 六 届董事会第 二 十 八 次会 议决 定召集 并发

布 公告通 知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人 为 贵 公司董事会 。

       根据股 东签 名及股 东 出具 的授权委 托 书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
及委 托代 理人 共 2人 ,代 表 股 份 153,816,仰 5股 ,占 贵 公 司股 份 总数 的们 .31%%;
经 查验 ,上 述股 东及 股 东 的委托代 理人 参加会 议 的资格合 法有 效 ;除 贵 公 司股 东

及委 托代 理人 外 ,其 他 出席 现场 会 议 的人 员为贵 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 员
及 贵 公 司律 师 。

       根据 上证 所信 息 网络有 限公 司提供 的网络投 票统计 结果 并 经 查验 ,通 过 网络

投票方式 参加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共 9人 ,持 有 贵公 司股 份 Ω 9,300股                                    ,占 贵公 司
股份 总数 的0.16⒆ %;上 述参加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 资格 己 由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和 互联 网投 票 系统进 行认 证 。



       综 上 ,本 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人和 出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符合相
关法律 、 行政 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 及 贵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合 法 、有 效 。


     三 、本次股 东大 会 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 果



     经 查验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及 表 决 的事项 为贵 公 司 己公 告 的会 议通 知 中所列

出的一 项议案 ,本 次股 东大会 形成 决议如 下        :




     审议 《关于 为 阿拉 尔统众 国有 资产 经 营有 限责任 公 司提供 反 担保 暨 关 联交 易
的议案 》

     表 决 结果 :同 意 “ O,⒛ 0股 ,反 对 0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 份 占出席 本 次股 东

大会 有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100%,本 议案 获得 通 过 。关 联股 东 阿拉 尔统众 国有 资

产 经 营有 限责任 公 司对本 议案 回避表 决 。

     其 中 ,中 小股 东表 决结 果 :同 意 “ 0,⒛ 0股 ,反 对 0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 份
占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100%。


     经 查验 ,本 次股 东大 会现场会 议 的表 决方式 以记 名方 式进 行 ,网 络 投票通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股 东大 会 网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并 由贵 公 司委 托 的上 证 所 信 息 网络

有 限公 司提供 投票结 果 。上 述 投票结束 后 ,贵 公 司就表 决情 况 当场清 点 、统计并
公布 了表 决结果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会 议记录 由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贵 公 司会 议 主

持人 、董事 、监 事 、董事会秘 书签署 ,会 议 决议 由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贵 公 司董

事签 署 。

     综 上 ,本 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表 决程序及表 决结杲符 合法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文件 和 贵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合 法 、有 效 。



     四 、结论 意 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 律 师认为 ,贵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人和 出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 序 以及 表 决结果
均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 规 、《股 东大会 规 则 》及 贵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合 法 、有 效 。



     本法律 意见 书 一 式贰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