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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05  

						                                  北京 国枫律师 事务所
                   关于 新 疆 塔 里木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019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国 枫 律 股 字 【20191AO1“ 号


致 :新 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贵 公司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               ”
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律师事务
                                        “                        ”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 贵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⒛ 19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
  “            ”
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 己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否 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所 律 师根据 《证 券法 律 业 务 管理办 法 》第 二 十条和 《股 东大会 规 则 》第 五

条 的要求 ,按 照律 师行 业 公认 的业 务 标准 、道 德规 范和 勤勉尽 责精神 ,对 贵 公 司

本次股 东大 会 的相 关 文件 和有 关事 实进 行 了核 查和 验证 ,现 出具法 律 意见 如 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 ,本 次股 东大会 是 由贵 公 司董事 会 根据 ⒛ 19年 3月 18日 召开 的第 六 届

董事会第 三 十 二 次会 议 决 定 召集 。贵 公 司董事会 己于⒛ 19年 3月 ⒛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⑴脚⒕ ssc.∞ m。 cn)刊 登 了 《新疆

塔 里木农 业 综合 开发股 份有 限公 司六 属 三 十 二 次董事会决议 公 告 》和 《新疆 塔里
木农 业 综 合开 发股份 有 限公 司关 于 召开 ⒛ 19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 会 的通 知 》,贵

公 司董事 会 己于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前 15日 以公 告方 式通 知全体股 东 。



        上述 公 告载 明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包 括 进 行 网络投票 的时 间 、

采 用 的 网络 投 票 系 统 )、 审议事项 ,说 明 了股 东有权 亲 自或 委托 代 理 人 出席 股 东

大会 并行使表 决权 ,以 及有权 出席会 议股 东 的股权 登记 日、出席 会 议股 东 的登记

办法 、 公 司联 系地 址及联系人等 事项 。

        本 次股 东大会 以现场 投 票表 决 与 网络投 票表 决相结合 的方式 召开 ,贵 公 司委

托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股 东大会 网络 投票 系 统为本 次股 东大会 提 供 网络投 票服务 。本

次股 东大会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进 行 网络 投票 的时 间为 ⒛ 19年 4月 4

日 上   午   ⒐   15-9∶   25,9∶   30-11∶   30,下   午   13∶ OO-15∶   OO;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系统进 行 网络投 票 的时 间为 2019年 4月 4日 上 午 ⒐15— 下午                                 15∶ OO。


        本 次股 东大 会 现 场会 议 于 ⒛ 19年 4月 4日 上 午 11∶ OO在 本 次股 东大 会 公 告通 知

的会 议地 点召开 ,会 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符合 通 知 内容 。



        综上,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
 《股东大会规则 》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 法 、有效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 次股东大会 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


        根据 股 东签 名及 股 东 出具 的授 权委 托 书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

及委托代 理人共 4人 ,代 表 股份 153,819,臼 5股 ,占 贵 公司股 份 总数 的们 .32%;经

查验 ,上 述 股 东及 股 东 的委托代 理人 参加 会 议 的资格合法有 效 ;除 贵 公 司股 东及

委托代 理人 外 ,其 他 出席现场会 议 的人 员为贵 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及

贵公 司律 师 。

        根据 上 海 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提 供 的 网络 投 票统计 结果 并经查验 ,通 过 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共 7人 ,持 有 贵公 司股 份 γ 7,128股     ,占 贵 公 司股
份 总数 的0.1958%。 上述 参加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 资格 己由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和互联 网投 票系统进 行认 证 。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三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 果



     经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 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的两项议案 ,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




     1、   审议未通 过 《关 于 与新 疆 生 产 建设兵 团第 一 师 电力有 限责任 公 司互相提

供担 保 暨关联 交 易的议案 》 ;




     表 决结果 :同 意 4,⒛ 0股 ,反 对 ⒕ 6,328股 ,弃 权        0股 ,反 对 股份 占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有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99。   M"%,本   议案 未通 过 ;关 联 股 东 阿拉 尔统

众 国有 资产 经 营有 限责任 公 司对本 议案 回避表 决 。

     其 中 ,中 小股 东表 决结果 :同 意 4,⒛ 0股 ,反 对 ⒕ 6,328股 ,弃 权        0股 ,反
对 股份 占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有表 决权 中小股 东股份 总数 的 ∞ .3478%。

    2、    审议 并通过 《关 于全 资子 公 司拟 以BOT方 式参 与 阿拉 尔湿 地 生态 恢 复及

景观 提升特 许 经 营项 目的议案 》 ;




    表 决结果 :同 意 153,眨 0,叼 5股 ,反 对 铆 6,328股 ,弃 权         0股 ,同 意股份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有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 .5171%,本 议案 获得 通 过 。



    经查验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 ,网 络投票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并由贵公司委托的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投票结果 。上述投票结束后 ,贵 公司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 、统计并
公布 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会议主
持人 、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签署 ,会 议决议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
事签署 。



     综 上 ,本 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 会表 决程序及表 决 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和 贵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合 法 、 有 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 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