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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新农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2021-07-14  

                                 新农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中共新农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称“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遵守
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前
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
    第四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
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新农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东 75 号领先商业街 D3 号金融办公楼
1201-1204 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教育、旅游房产
基础设施投资及其咨询服务;实业投资、风险投资、助贷咨询服务;个人投资理
财、房地产抵押贷款咨询服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及短期垫资咨询服务。棉花种
植;蔬菜种植;草种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
务;农副产品销售;牲畜销售;林业产品销售;棉麻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器
设备销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新鲜蔬菜批发;
新鲜水果批发;鲜肉批发;鲜蛋批发;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畜牧渔业饲
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七条     公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报经有关行政机关行政
 审批或者许可项目,经行政审批或者许可后经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198.65 万元。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人民币 49,198.65 万元。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类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证件号码
                              别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       企业法
                                      新疆阿拉尔市南口镇 1 号          91650000710896307E
    发股份有限公司            人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
                                出资时间
股东名称                                            货币      实物          合计     例(%)

                            2005 年 7 月 18 日      2000        0           2000

                            2007 年 7 月 16 日      6000        0           6000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      2008 年 7 月 30 日      4000        0           4000

     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24 日      100         0           100

                            2015 年 2 月 11 日      100         0            100

                            2015 年 3 月 20 日       742    36256.65      36998.65

       合     计                                   12942    36256.65      49198.65      100
                           第七章    公司股权转让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权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转让股权后,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或变更由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其中:公司董事主要由公司股
东委派的代表 5 人。公司股东可以聘任股东委派的代表以外的人员出任公司董事。
    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以外的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须经公司股东
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紧急情况下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
置权,事后应当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监事会成员主要由公司股东或
者股东委派的代表 3 人、公司职工代表 2 人组成。公司股东可以聘任股东委派的
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人员出任公司监事。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以外的人员担任公司监事,须经公司股东
同意。
    公司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监事,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
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会其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的批准,公司设党支部,由
3-5 人组成(具体根据上级党组织核定为准)。公司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一名,
党支部副书记一名,均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改选。
    公司党支部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党员的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及时改建或组建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公司党支部下设党群工作部;同时组建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其主
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技术开发、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在公司的改
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
业发展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五)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领导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引导、
保护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并主持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员大会,接受民主集体中制
的原则。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在企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支部的决议;
组织制定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和掌握本企业党的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带领群众走共同致
富的道路。
    (三)负责检查本企业党支部委员、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带
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会、党员大会讨论;定期向党的委员会和
党员大会及上级党支部报告工作。
    (四)负责组织研究决定本企业政治、经济及其他各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
年度计划,总结交流企业建设经验,搞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将学习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第一议题。
    (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研究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众组织
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独立地开展适合自己组织特点的
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党章》及相关准则和上级党支部要求制定党
支部会议事规则。
    党支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党支部会应有公司党支部 2/3 以上成
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支部会决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
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民主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会可以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党支部秘书。
    第三十条     党支部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
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
保管。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司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策;干部任免;
大额资金使用;重要改建项目安排;重大投资、担保行为;对外捐赠;与职工群
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必须召开党支部会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
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班子中符合条件的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进入公司党支部会。
    第三十四条     纪委的设置。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的批准,公司
设立纪委。设纪委书记一名,纪委副书记一名。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第三十五条     公司纪委可以设立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工作部门。
    第三十六条     纪委的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支部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
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支部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
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
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破产、关闭时,上级党组织应将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
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关闭、破产方案。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
格。
   第四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
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涉及的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
式通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董事会决
议。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
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为准。
    第五十条     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决定通过,并由公司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章程或者章程修
正案上签名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订立。




                                               新农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0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