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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开发: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7月修订)2022-08-02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

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

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和

主持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应指定一名联系人(以下称“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

主席提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监事会联系人可由监事兼任。监事会联系人承办

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工作,负责监事会会务工作。

    第七条 监事有正当理由时,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
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有两名以上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决议时;

    (三)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四)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注

册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联系人或其他人员

应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有关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在于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监

事会临时会议,书面提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提议的事由;

    (2)会议议题和明确、具体的议案;

    (3)提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提议人;

    (4)联系方式。

    (二)对于符合要求的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提

议后的 10 日内发出召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监事会会议的书面

通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一般应

当在会议召开前 3-5 日通知全体监事。
    会议的通知可以通过以书面送达或可确认的邮寄、电话、传真、微信、电子

邮件等通讯方式提交给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若公司发生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

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

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

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

等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

况。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

人数,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监事会主席处,监事不应当仅写明投票意向而不表达其对每项议案的书面

意见或投票理由,并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当半数以

上的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出
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事项,监事会主席应予采纳并立即通知其他

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当亲自签到,

不得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册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提出的与会议议题相关的

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需要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应预先

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对是否列入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的,召集

人应在会议上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

会进行表决确定。议案资料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

关人士。

    第二十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并且应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议案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报经召集人审

查同意后,与会通知一并发出。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会议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

但对于已列入议程的议案所涉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对议程外的议题,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如下: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检查情况;

    (二)查阅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

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的

情况,对是否要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做出决议,并审议需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的专项监督报告;

    (四)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

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审议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

决议;

    (五)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监事尽职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况的

报告;

    (六)对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检查

情况;

    (七)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是否需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做出决议;

    (八)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发表意

见并形成决议;

    (九)审议拟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提案并形成决议;

    (十)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决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应当依法要求其立即改正或作出决议建

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

或者拖延采取改正措施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

要求纠正。

    第二十七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前,

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

    监事发言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监事也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当监事与审议的议案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不得参

与该关联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

员对相关议案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进行表决之前,可以听取列席人

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所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置和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会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监事对议案中的

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况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

修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该修改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组

织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

完成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收回。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书面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表决票进行验票;如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书面表决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三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

议案表决方式,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并将议案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

议案表决票以适当方式送达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

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且议案表决票送交会议主持人后,该

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作出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

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

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记录。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

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也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录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监事会应当要求会议工作人员

将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议程及相关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四十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载在会议

记录上。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一条 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人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 3 日内整理完毕,并将会议记录以传真或其他通讯方

式依次送达每位监事。每位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3 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将签名后的会议记录以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会议记录人。

    若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名,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

前述规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会议记录人。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由会议记录人

负责作出修改,监事应按照前款所述方式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通

知签收文件、会议议程、会议中散发的文件、会议补充文件、决议表决票、会议

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联系人保存,上述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复印件由

董事会办公室备存一份。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及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或拟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