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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30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其

人员组成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在委员内产生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履行提名委员会的

日常管理职责,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针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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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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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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