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12-30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
上。其人员组成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在委员内产生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审
议批准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履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职责,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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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根据
公司年度业绩成果作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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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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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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