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0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广西交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公司总经理张毅先生提名,聘任黄英强先生为公
司总法律顾问。
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总法律顾问的提名以及聘任事
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提名方式和聘任程序合法。
2. 黄英强先生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历,可以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3.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黄英强先生符合上市公司总法律
顾问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黄英强先生也同意被提名及聘任为公司总法律
顾问。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黄英强先生为总法律顾问。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 振
秦 伟
咸海波
孙泽华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