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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12-1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
洲交通)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
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持续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
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五洲交通
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五洲交通本部、五洲交通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
称内审机构)牵头组成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通过运用系统、
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五洲交通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审机构是指单独设立的内审机构或者履
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五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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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六条 五洲交通下属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
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内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 五洲交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和报告,审议五洲交通内部审
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重大问题整改,听取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审计委
员会成员由若干名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下设审计委员会工
作小组。
    第八条 五洲交通审计部负责履行内审机构职责,向五洲交通党
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五洲交通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设在审
计部。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
    五洲交通全资或控股二级子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内审机构
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非财务部门),明确负责内部
审计工作的岗位和人员。
    第九条各企业应保障内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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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工
程、经营管理等职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
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研究能力,熟悉有关的法律、
法规、政策;
    (二)熟练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企业经营管理等相
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工程建设、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
环节;
    (四)具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五)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多种途
径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守独立、客
观、公正、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
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与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
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内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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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负责开展、指导与检查五洲交通内
部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和修订五洲交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五洲交通董事
会批准后印发执行;
   (二)协助制定五洲交通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编制五洲交通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项目;
   (四)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内部控制及风
险管理、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
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境外投资、重大资金
筹集与运用、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资产减值准
备、财务核销、物资采购、工程招标、重大经济纠纷、混合经营等重
大经济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企业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期货、基金、外汇和其他金
融衍生品等风险领域进行审计监督;
   (七)受托对下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组织五洲交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和内部审计人员培训;
   (十)跟踪督促各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评
价工作;
   (十一)负责对审计活动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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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负责五洲交通审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五洲交通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拥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职权,主
要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五洲交通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五洲交通内部
审计规章制度;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
产;查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
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
   (五)经授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
等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
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暂予封存;
   (六)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薄弱环节;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追究涉及人员责
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等建议;提出对下属企业内审机构负
责人的任免建议等;
   (八)五洲交通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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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五洲交通相
关制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抽调五洲交通本部及下属企
业的相关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及抽调人员进行管
理和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并对利用其审计结果的报告承担责任。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属企业内审机构办
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开展。下属企业内审机构应当按要求及
时办理,接受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下属企业内审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五洲交通内审机构报
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审计统计报表;
  (四)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
  (五)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五洲交通内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根据五洲交通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五洲交通内审机
构实施的审计类型主要划分为财务收支审计、管理审计、建设项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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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后续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
等七类: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执行、
财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业绩、重大决策进行审核、
稽查,并对管理业绩、重大决策的效果表明意见;
   (三)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使
用、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工程变更、新增单价审批、价格调整、工
程索赔、工程结算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监督;
   (四)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对五洲交通下属企业
主要负责人任期或离任的履职情况、经营业绩、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进行审计评价;
   (五)专项审计:按照经营管理需要或五洲交通董事会的要求,
有针对性地对某个特定的管理专题进行审计或调查;
   (六)后续审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
效果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七)内部控制评价: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
我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对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控制缺陷
提出建议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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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洲交通内审机构根据下属企业资产规范、业务性质、风
险状况、管理需要等情况统筹五洲交通年度审计项目,制定五洲交通
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应经五洲交通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前组成审计组,根据需要开展审
前调查,及时编制审计方案。每个审计项目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 3 人,
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三)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人员送达审计
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主送被审计单位,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内部
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运用审核、观察、监
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材料。
    (五)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
稿。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在工作底稿上签名或盖章,以确认审计
事实;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
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六)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形成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
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
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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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交换审
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如有异议的,应当自交换意见后 10 日内提
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八)交换意见时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
计组及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沟通、核实、确认,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
核。无法协调时,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反馈意见随审计报告一并提请
审议,最终以审议通过的审计报告落实整改要求。
    (九)内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整改
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切实落实整
改。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项目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
对被审计单位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当配合内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照整改
时限书面报告内审机构。
    第二十条 审计发现案件线索、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内审机构及
相关人员应根据有关工作规定,将问题情况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
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审计通知、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
位意见反馈、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
归档。


                  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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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
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下列
内容: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四)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五)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组组长对实施审计工作的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内审机构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
任,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
过程。
    第二十四条 内审机构应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运用信
息化系统开展审计项目,规范审计业务流程,建立分级复核机制,加
强内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组组长的督导力度,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七章 内部审计问题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五洲交通内审机构负责对内外部审计查出问题的
整改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整改。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内审机构要认真研究,促进制
度完善,推动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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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审机构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检查方式包括日常了解、听取
审计整改情况汇报、审阅相关书面材料、实地检查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
任人,负责审计整改及时、到位、有效。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及审计报告后,按要求对审
计查出问题组织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内审机构或审计单位报告
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成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咨询活动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等。
    内部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范围。经
济责任审计成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
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九条 内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企业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或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五洲交通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五洲交通或被审
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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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党组织、
董事会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整改不力、屡审
屡犯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五洲交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五洲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五洲交通发〔2016〕4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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