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五洲交通:五洲交通关于2021年度计提(冲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22-03-31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22-00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计提(冲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1 年度的财务
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
展情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证据,按照《公司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发
放贷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对减值情况有好转的资产给
予冲回。
   一、涉诉的发放贷款项目计提(或冲回)减值准备情况
    2021 年度涉及诉讼的发放贷款项目 10 个,共计计提减值 279 万元,冲回减
值 1,390.62 万元。
    (一)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和公司”)
因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公司”)等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75.19 万元。2018 年 11 月 2 日查封保兑
人的唯一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投集团”) 农业银行账号
20016201040006294 内存款 975 万元(轮封),2019 年 1 月 29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2 月 22 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借款人、保兑人及保证人承担
责任,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利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驳回
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2019 年 9 月 26 日,收到五洋公司案件二审判决书,广投集团无须承担连带
责任。2019 年 11 月 25 日利和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洋公司,在申
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利和公司与五洋公司、保证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暂缓执
行 6 个月,约定每月按时还款 20 万元。但是在 2021 年 7 月至今,被申请人陈晓
                                     1
宇、五洋公司未还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补充协议。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广投集团下属广西建设燃
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简称“建燃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质
押担保。2018 年 10 月 25 日广投集团将持有建燃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民企广
西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建燃公司突然由国有独资子公
司变为民营企业,2021 年 9 月海南康益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对建燃公司实行破产处理(2021)桂 01 破申 36 号,利和公司联合多家债权
人向广西国资委反馈该情况,请求阻止其破产,未获得广西国资委批复。公司已
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拟对被执行人查封财产进行处置。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贷款本金 733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659 万元。
2021 年该客户回款 120 万元,冲回相应减值准备 108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551 万元。
    (二)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源公司”)、
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等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
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340.31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立案受理,2018
年 11 月 2 日查封保兑人的唯一股东广投集团农业银行账号 20016201040006294
内存款 950 万元(轮封),2018 年 12 月 5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2 月 22 日,兴宁
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借款人、保兑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驳回要求广投集团
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利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
任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 年 7 月 3 日,
收到更源案件二审判决书,广投集团仍无须承担连带责任。2019 年 10 月 16 日
利和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源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利和
公司与更源公司、保证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每月按时还款 20 万元。但是
在 2021 年 8 月至今,被申请人之一更源公司、被申请人之二唐秀用未还款,违
反了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补充协议。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广投集团下属建燃公司开
具的商票商业承兑汇票为质押担保。2018 年 10 月 25 日广投集团将持有建燃公
司 100%的股权进行全部转让给民企广西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
记手续,建燃公司突然由国有独资子公司变为民营企业,2021 年 9 月海南康益
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建燃公司实行破产处理(2021)桂
01 破申 36 号,利和公司联合多家债权人向广西国资委反馈该情况,请求阻止其
破产,未获得广西国资委批复。下一步计划恢复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查封财产进
行处置。

                                      2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贷款本金 750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675 万元。
2021 年该客户回款 140 万元,冲回相应减值准备 126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549 万元。
    (三)与黄海乐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黄海乐未能合同约定支
付利息,利和公司 2019 年 1 月 15 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
金额 965 万元;2019 年 1 月 22 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 年 9 月 5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2019 年 9 月 24 日黄海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9
年 11 月 26 日二审开庭,同年 12 月 30 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黄海
乐需根据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2020 年 6 月,该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
桂 0102 执 1363 号,对黄海乐持有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的 40%股权进行司
法拍卖,2021 年 1 月收到执行回款 192.10 万元,3 月收到执行回款 200 万元。
2021 年 4 月 27 日收到黄海乐持有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合越公司”)
的 40%股权评估报告,股权评估价值为 914.36 万元,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黄海
乐股权拍卖执行裁定书、通知书,黄海乐股权将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挂网拍卖。
2021 年 9 月 8 日黄海乐向兴宁区法院转账 898.69 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9 月 9 日该案件主办法官将黄海乐股权拍卖撤回,该案件主办法官认为黄海乐已
经全部清偿完全部本息,我公司于当日向兴宁区法院发送《关于停止拍卖黄海乐
持有合越公司 40%股权的异议》,异议表明黄海乐尚欠我公司该案件 109.41 万元
以及关联项目奥润案件 856.2 万元并未清偿,请求继续拍卖黄海乐股权。2021
年 9 与 30 日收到黄海乐执行回款 898.69 万元。2021 年共收到执行回款 1290.79
万元。 2021 年 10 月 22 日已向法院发送黄海乐案件,关联项目奥润案件的欠款
明细表,下一步继续执行黄海乐股权,进行拍卖。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贷款本金 965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482.50
万元。2021 年兴宁区法院转来黄海乐执行款共计 1290.79 万元,冲回贷款本金
965 万元,冲回相应减值准备 482.5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
值准备 0 万元。
    (四)与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广西南
山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南山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和公司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682.5 万元;2017
年 2 月 7 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 年 12 月 6 日收到一审判决书,
2019 年 3 月 13 日南山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9 年 8 月 15 日下达二

                                     3
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南山公司需根据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项目
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1 年通过强制执行回款 26.58 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贷款是以杨雪岸持南山公司 5%的股权质押,
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南山公司 95%的股权质押, 该公司经营异常,有多个
诉讼纠纷,被多个债权人列为强制执行对象和失信人,股权价值蒸发殆尽,后续
回款可能性较低。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贷款本金 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500 万元。
2021 年兴宁区法院转来南山公司执行款共计 26.58 万元,冲回贷款本金 26.58
万元,冲回相应减值准备 26.58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
备 473.42 万元。
  (五)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木业公司”)
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金华木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和公司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1313.2 万元;
2017 年 2 月 7 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 年 4 月 10 日到兴宁区法院
进行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项目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1 年拍卖连带责
任人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位,64 个车位共卖出 38 个车位,获得
执行回款 215.23 万元。2021 年 10 月 27 日收到终本裁定。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连带责任人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位
于贵港御江名城小区的地下车位 24 个,已向法院提起重启拍卖申请,法院已将
材料提交辅拍机构。拍卖车位可实现部分回款,流拍车位将作抵债处理。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贷款本金 850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510 万元。
2021 年兴宁区法院转来金华木业公司执行款共计 215.23 万元,冲回贷款本金
215.23 万元,冲回相应减值准备 129.14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
提减值准备 380.86 万元。
    (六)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祥
公司”)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万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712.5 万元;2017 年
2 月 7 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 年 4 月 11 日到兴宁区法院进行调解,
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万祥公司归还贷款本金 495 万元,其中 2017 年 6 月 30
日归还本金 95 万元;2017 年 10 月 30 日归还本金 250 万元;2017 年 11 月 30
日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 2015 年 3 月 8 日起,以
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 12%计付,至偿清日止。蒙建傧和田阳县鑫

                                      4
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和公司对鑫祥
公司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凤马村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
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因调解无效,2018 年 2 月申请强制执行,案号
(2018)桂 0105 执 2198 号之一,该笔贷款鑫祥公司用其拥有坐落于田阳县田州
镇凤马村的土地使用权为万祥公司做抵押担保,该抵押物已被蒙建傧通过非法途
径变卖给村民,现已建起多处非法居民建筑,且田阳县国土资源局和田阳县住房
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作为,想尽快处置变现很难。2019 年 7 月 26 日,因无法执
行查封财产终止本次执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贷款本金 495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297 万元。
2021 年该客户暂无回款,考虑到该客户可执行财产有限,且抵押物处置较难,
故计提减值 99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396 万元。
       (七)与黄尚敏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因与黄尚敏借贷合同纠纷,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诉至南宁
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60.5 万元,2017 年 9 月 18 日收到法院判决书,
2018 年 2 月 7 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 年 5 月 22 日向法院递交执行
案件移送申请,将黄尚敏案件移送至田阳法院执行,2020 年 6 月 28 日收到田阳
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2020 年 11 月 27 日收到田阳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贷款以黄尚敏名下位于田阳县玉风镇百民方
屯的 2054.2 亩林权为抵押担保,经实地调查,该抵押林权 2002 年由百民村方屯
小组为修路集体发包给周朝标、韦继成,2012 年 9 月 26 日转包给黄尚敏,2013
年 3 月 1 日周朝标又向黄尚敏再承包回去种植速生桉,我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办理林权抵押。从现有的资料分析,该林权抵押是否有效,尚有争议,对后期
司法拍卖有一定的阻力。抵押物严重不足,未能覆盖借款本金。经实地调查,并
邀请当地林业局专业人员测算,目前实际林地木材面积约 700 亩,木材价值约
100 万元,若处置该林权,未能覆盖借款本金。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贷款本金 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300 万元。
该笔借款是以借款人名下 2054.2 亩林权为抵押,经了解该林权纠纷错综复杂、
抵押物处置较难,预计无法收回,故 2021 年计提减值 1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400 万元。
       (八)与王晓宁、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
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因与王晓宁、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
称“中能生物”)、侯惠霞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5
额 622.5 万元,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7 日立案受理,2017 年 3 月 3 日收到《民事
调解书》,2017 年 6 月 12 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受理该案
件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0 年 7 月 1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
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9)桂 0102 执恢 83 号),将王晓宁、中能生物名下资
产抵债给利和公司,但受疫情及其他因素影响,尚未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王晓宁贷款本金 5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400 万元。根据裁定书及 2021 年末资产实际情况,拟冲回相应减值准备 300 万
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100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能生物贷款本金 173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
备 173 万元。根据裁定书及 2021 年末资产实际情况,拟冲回相应减值准备 138.4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34.60 万元。
    (九)与蒙建傧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蒙建傧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蒙建傧未能按合同约定
支付利息,利和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264.2 万元;
2016 年 9 月 27 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 年 8 月 7 日收到一审判决
书,2017 年 10 月 10 日蒙建傧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 年 10 月 17 日下
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蒙建傧需根据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贷款 2019 年 11 月 28 日,收到广西高级人
民法院《协调决定书》,将此案件指定田阳县法院执行。2020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将蒙建傧名下资产抵债给利和公司,但
受疫情及其他因素影响,尚未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贷款本金 2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120 万元。
根据裁定书及 2021 年末资产实际情况,拟冲回相应减值准备 8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40 万元。
    (十)与阙振锋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阙振锋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阙振锋未能按合同约定
支付利息,利和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 278.6 万元;
2016 年 9 月 28 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 年 8 月 7 日收到一审判决
书,2017 年 10 月 10 日阙振锋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 年 10 月 17 日下
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蒙建傧需根据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2019 年 11 月 28 日,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协
调决定书》,将此案件指定田阳县法院执行,该笔贷款实际控制人阙振锋由于偷
税漏税问题,被公安机关羁押。阙振锋经营的双龙米粉公司、双龙餐具消毒公司
经营运转困难,资金链中断、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资不抵债。2020 年 10 月 23

                                     6
日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贷款本金 200 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120 万元。
2021 年该客户暂无回款,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
定书((2020)桂 1021 执 69 号),该客户暂无可执行财产,故计提减值准备 8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200 万元。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计提(冲回)减值准备情况
    2021 年度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项目 6 个,共计计提
减值金额 14,113.44 万元,冲回减值金额 705.62 万元。
    (一)应收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款项
    2021 年 1 月 6 日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
因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指定祥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万通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
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万通进出口公司自
2021 年 5 月底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 2021 年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拟
对万通进出口公司的应收款项 13,899.99 万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由于 2021 年
万通进出口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进而转回以前年度亏损产生了相应的投
资收益,故该应收款项计提的减值未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二)应收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钢材贸易款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岑罗公司”)
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广钢公司”)开展贸易合作,投入贸易
项目资金共计 7,002 万元,于 2015 年 5 月终止贸易合作后,当年偿还货款 2,000
万元,2016 年还款 1,251 万元,2017 年还款 2,065 万元,2018 年还款 540 万元,
2019 年还款 110 万元,2020 年还款 0 万元,2021 年还款 0 万元,累计收回贸易
款项 5,966 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2020 年 3 月岑罗公司对广钢公司进行走访,发
现其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虽然还在经营,但经营业务不理想,亦无其他固定资产,
岑罗公司每月催促其还款,但广钢公司以也在追收货款暂无能力支付为由不履行
还款计划。岑罗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
产保全。2021 年 11 月 22 日,岑罗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
告知书:冻结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 5 个,共计 292,880.62
元;查封名下不动产一处,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屋,面积 41,885.6 平方米,
使用期限为 2006.3.6-2056.3.5。由于广钢公司为海航集团的下属子公司,2021

                                     7
年初,因海航集团破产重整,广钢公司被列入其破产重整的 321 家企业重整名单
中,案件经裁定,已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到海南省高院,并由海南省第一
中院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开庭审理。由于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
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以及没有能够证明货物实际流转的证据,岑罗公司判断
胜诉概率较低,决定于 2022 年撤诉,由管理人确认债权。根据《海航集团有限
公司等 321 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八)》载明岑罗公司申报金额为
37,498,751.42 元 , 确 定 金 额 为 34,881,030.00 元 , 不 予 确 定 金 额 为
2,617,721.42 元。虽然海航集团管理人给予确认了债权,但据海航集团第一次
债务大会所披露的债务共欠约 17 万亿元,自身的资产仅有 1 万多亿元,严重资
不抵债。鉴于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期限不清,最终确认的债权尚未公布,最终该
项目的债权得以分配的情况目前亦无法了解,在短期内岑罗公司无法收回广钢公
司拖欠的款项。综上所述,出于谨慎性原则,拟将减值计提比例从 2020 年的 80%
调整到 10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 829 万元,2021 年
拟补计提减值 207 万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 1,036 万元。
    (三)应收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简称“江珠公司”)、
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3,897.4 万元。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立
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同年 8 月 11 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
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 700 万元
(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准)。2016 年 2 月 24 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
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应共同向岑罗公司返还
诚意金 3500 万元,于 2016 年 1-3 月支付 300 万元,4-7 月支付 1200 万元,8-12
月支付 2000 万元,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利息(按 3 年期贷款利率)。案件
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由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负担。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江珠公司已还本金 3,5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诉讼费 970.627 万元,
经双方确认,与该事项相关的款项已全部完结。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 260 万元,2021 年
拟冲回减值 260 万元。
    (四)应收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款项
    2020 年,公司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广西洲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洲祺公司”)、钦州钦廉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廉公司”)、广西
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房地产公司”)三家公司各 100%的股权,

                                     8
由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摘牌,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完成交割手续,形成了应收地产集团 10,4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应收地产集团
153,075 万元承接的债务款、应收地产集团承担的过渡期欠付的利息 2,482 万元、
应收地产集团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债务款的利息 1,579 万元,共计 167,536
万元。
    考虑到地产集团还款能力可靠,且有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铁投集团”)为地产集团该款项提供担保,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本事项相关的
债权拟按 0.5%计提减值 837.68 万元。2021 年公司收回应收款项 59,239.56 万元,
冲回减值 266.95 万元。截至 2021 年末累计计提减值 570.73 万元。
    (五)应收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兴通公司”)因
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买卖合
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560.6806 万元,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9 日立案受理,2020 年 1 月 10 日及 2 月 28 日,兴通公司向兴宁区人民
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及 2020 年 3 月 3
日下达裁定书:查封百铁公司投资建设的“嶺秀尚都住宅小区”的 10 套商铺、
查封彭卫伦 3 处房产、冻结百铁公司 4 个银行账户、冻结彭卫伦 6 个银行账户、
冻结黄爱敬 5 个银行账户。案件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开庭。2020 年 5 月 15 日,
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百铁公司偿还兴通公司相关贸易款项及违约金。
2020 年 6 月 8 日,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随后
兴通公司也对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费的请求提起上诉。2020 年 8 月,南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件,该上诉案件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开庭调解询问,
2020 年 12 月 25 日,南宁中院下达二审( 2020)桂 01 民终 10421 号判决书。判
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支持兴通公司增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2021 年 1 月 8 日,
判决书生效。2021 年 1 月 19 日,兴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 年 3 月,
兴通公司收到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款项 2,552,356.80 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对于该买卖合同,百铁公司以探矿权设定质押提
供质押担保;彭卫伦、黄爱敬以其拥有的百铁公司共计 5,183,695 元的出资额提
供质押担保;彭卫伦、黄爱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兴通公
司对涉案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彭卫伦、黄爱敬承担连带责任。故按 70%计
提减值准备。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 1,288.37 万元,因
二审判决胜诉,收到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款项 255.24 万元。2021 年拟冲回减值准
备 178.67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1,109.70 万元。

                                     9
     (六)应收广西骏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金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桥公司”)
分别于 2016 年 9 月、2018 年 8 月及 2019 年 5 月与广西骏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
公 司 ( 简 称 “ 江 南 公 司 ”) 签 订 合 同 号 为 南 金 桥 招 合 ﹝ 2016 ﹞ 12 号 、
JQBG201807012201、南金桥合 2019-042 号、南金桥合 2019-043 号的大棚及商铺
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为十二年(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0 月 30 日)。根
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自交接日起三年内为免租期,免租期起止日期为自
交接之日后满 6 个月起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财会﹝2007﹞14 号)第三条第(二)点解释: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
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金桥公
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租赁期 12 年平均确认了免租期的租赁收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应收江南公司租金 1,776 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根据合同约定江南公司向金桥公司支付了履约保
证金 500 万元,目前江南公司均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约,未出现逾期情况。
由于应收租金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按租赁期 12 年平均确认了租赁
收入产生,2021 年末该应收款按 2%计提减值准备。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 25.52 万元,
2021 年计提减值准备 6.45 万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31.97
万元。
     三、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计提(冲回)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为准确反映公司存货中开发成本的资产状况,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
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简称“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为公司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进
行资产减值测试,包括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凭祥万通人才小高地项目、中国东盟
(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三个项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广西
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中联桂资评报字 2022 第 0026 号),采用剩余法对相关存货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评估。其中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存在一定的资产
减值,账面价值 15,771.63 万元,评估价值 13,722.29 万元,评估减值 2,049.34
万元。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因该项目地处中越边界,受越南
新冠疫情影响,资产价值下降,账面价值 6,010.28 万元,评估价值 4,251.11
万元,评估减值 1,759.17 万元。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计提存

                                          10
货减值准备 1,706.52 万元,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已计提减值 2,073.80 万元。根据
评估报告,2021 年公司拟对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补充计提
存货减值准备 52.65 万元,冲回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减值 24.46 万元,合计计提
存货减值准备 28.19 万元。
    四、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情况
    (一)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计提减值的情况
    公司 2016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
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恒基公司”)60%股权的议案,2016 年 7
月 21 日公司和黄海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依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
限公司拟收购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 6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
报字〔2016〕第 121 号),确定新恒基公司 60%股权的转让价为 3,673.97 万元。
2016 年 7 月 26 日公司向黄海乐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2,000.00 万元,2016 年
7 月 27 日新恒基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6 年 7 月 28 日向黄海乐支付第二
笔股权转让款 1,000.00 万元,2016 年 9 月 30 日向黄海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
款 673.97 万元。新恒基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物流贸易。2017 年新恒基
公司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对合越公司的股权
进行减值测试,出具《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持有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
限公司 60%股权减值测试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桂资评报字 2022 第 0042
号),评估结果为 60%股权的可回收金额为 296.04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计提减值准备 2,860.21 万元,2021 年拟补计提
517.72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合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累计计提减值准
备 3,377.93 万元。
    (二)万通进出口公司股权计提减值的情况
    2021 年 1 月 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万通进出口公司
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指定祥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万通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
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万通进出口公司自
2021 年 5 月底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 2021 年拟对万通进出口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 4,960 万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由于 2021 年万通进出口公司不再纳入合
并报表范围进而转回以前亏损产生了相应的投资收益,故该减值未对公司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
    五、对 2021 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 2021 年对诉讼项目、应收账款、大额资产等计提减值共计 19,922.81
万元,冲回减值共计 2,120.70 万元,合计减少 2021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11
17,802.11 万元。剔除万通进出口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计提的减值影响,
公司 2021 年计提减值 1,062.82 万元,冲回减值 2,120.70 万元,合计增加合并
报表利润总额 1,057.88 万元。
    本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1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