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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洲交通: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8-12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22-032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五洲交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16 年 7 月 21 日,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洲交通”)与黄
海乐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主要条款:1.转让标的及价款条款。黄海乐
(甲方)将其拥有的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
有限公司,简称“合越公司”)60%的股权作价 3,673.97 万元转让给五洲交通(乙
方)。2.海润项目工程处理条款。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双方确认海润项目工
程量为 2,309 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后,双方对海润项目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至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工程量按前款确定的单价进行
确认;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海润项目的工程建设按五洲交通工程
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相应的工程款由目标公司支付给施工单位;甲方保证,于本
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发生的、与海润项目施工建设相关的一切纠纷,
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
任;甲方保证,海润项目于本次股权收购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应办理的与施工建
设相关的一切手续、权证及资料,由甲方负责,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保证,与海润项目相关的一切资产,
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一切权利归属目标公司,若由于海润项目相关的任
何权属纠纷给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承担完全的赔偿或补偿责
任。3.业绩承诺条款。合同第 12.1 条写明:“甲方承诺: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
记完成之日起三年内,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应不低于 2,450 万元,净利润以经
目标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为准。若目标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低于 2,450
万元,则甲方应在净利润审计结果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差额部分补偿给乙
方”。4.担保条款。合同第 17.8 条约定:“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
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 2019 年 7 月 26 日,因目标公司累计净利润未能达到《股权转让合同》
第 12.1 条的约定,五洲交通将黄海乐、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奥
润公司”)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涉案金额为
3,485.69 万元。南宁中院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立案受理。黄海乐提起管辖权异
议申请,2020 年 3 月 19 日收到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黄海乐对本
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海乐不服裁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称
“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裁定本案由崇左市中级
人民法院(简称“崇左中院”)管辖。崇左中院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受理立案,
并于 2021 年 1 月 4 日裁定:因本案审理必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

                                                                      -1-
法应中止诉讼。黄海乐、奥润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提起反诉。黄海乐
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以原价 3,673.97 万元将持有合越公司 60%
的全部股权由反诉原告黄海乐回购,并移交海润项目资产给反诉原告黄海乐。奥
润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五洲交通赔偿反诉原告奥润公司经济损失
461.31 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五洲交通承担。崇左中院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五洲交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17 万元由
五洲交通负担。同日,崇左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驳回反诉原告黄海乐、
反诉原告奥润公司的起诉。五洲交通、黄海乐、奥润公司分别向广西高院提起上
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相关法律文书。
     (二)控股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新北实业有
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和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
将北海市新北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北公司”)起诉至南宁中院,涉案金额
9,409.66 万元。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立案受理,2020 年 10 月 22 日开庭审
理,2021 年 3 月 5 日作出判决:1、被告新北公司向利和公司偿还借款 6,924.34
万元;2、被告新北公司向原告利和公司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计算:1、
以 6,924.34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 2017 年 3 月 1 日止;2、以 6,924.34 万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10%,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原告利和
公司就新北公司的上述债务,有权以被告新北公司提供的桂(2018)防城港市不
动产证明第 0006211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 51.23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由新北
公司承担。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南宁中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执
行。
     (三)利和公司申请对合越公司关于强制清算一案
     利和公司因合越公司未能偿还其借款,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向凭祥市人民法
院递交强制清算申请书。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组织听证,2021
年 5 月 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合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利
和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崇左中院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组织听证,2022 年 3
月 2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公司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
公司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利和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
凭祥分公司、第三人合越公司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简称“青秀区法
院”),涉案金额 807.72 万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立
案受理。2021 年 7 月 14 日黄海乐、奥润公司、奥润凭祥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1 年 8 月 9 日收到青秀区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黄海乐、奥润公司对管辖
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凭祥市人民法院处理。利和公司不服向青秀区法院
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南宁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作出管辖异议二审裁定
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作出受理
案件通知书,2022 年 3 月 3 日作出《参加诉讼通知书》,因五洲交通与本案有
直接法律关系,通知五洲交通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开庭审理,2022 年 7 月 4 日判决:驳回利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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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向崇左中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
尚未收到二审相关法律文书。
     (五)利和公司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潘冬梅关于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
     利和公司因与广西富川鑫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鑫顺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将鑫顺公司、潘冬梅起诉至青秀区法院,涉案金额 608 万元,青秀区法院
2016 年 10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7 年 1 月 5 日判决:1.鑫顺公司偿还利和公司
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2.潘冬梅对上述债务向利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利和公司有权以潘冬梅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7 年 5 月 20 日一审判决生效。2017 年 7 月 18 日青秀区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
申请。2018 年 7 月 18 日,富川县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简称“富川县法院”)
作出《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方案称富川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柳彪、
莫运华与被执行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利达手套厂、潘冬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对被执行人潘冬梅名下位于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
阳镇新永街(国营天堂岭林场)8 幢 2 单 9 元 201 号房屋、11 幢 101 号房屋、11
幢 102 号房屋、11 幢 108 号房屋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总价款为 157.7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利和公司可获得分配执行款 5.741 万元。2018 年 7 月 31
日,利和公司向富川县法院提交《关于对潘冬梅执行案件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款项
分配方案的异议》。2018 年 8 月 1 日,富川县法院作出《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
知书》,富川县法院未采纳利和公司的异议。2018 年 11 月 16 日,利和公司针
对富川县法院的该分配方案和据以执行该分配方案的富川县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以莫运华、柳彪、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临桂荣、陈献中为被告提起异议之诉和撤销之诉,分别要求:1.撤销富川县法院
关于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 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的房产网络司法拍
卖执行款项分配方案;2.判令原告就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阳镇字第 57007739 号的
房屋他项权证下的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 157.7 万元优先受偿以及 1.撤销富川县
法院(2017)桂 1123 民初 990 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之:“其中 168.2294
万元作为农民工工资在拍卖被告涉案建筑物财产中优先清偿”;2.本案全部诉讼
费由全各被告承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利和公司的主张。利和公司向广西
高院申请再审,并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收到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 年 11
月 6 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申请。2019 年 12 月
26 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利和公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申请。贺州市人民检察
院于 2020 年 7 月 12 日受理利和公司对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及撤销之诉抗诉申请,
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决定:不支持利和公司的监督申请。近期富川县法院裁
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六)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
任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兴通公司”)因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
限责任公司(简称“百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
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简称“兴宁区法院”),涉案金额 2,906.87 万
元。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9 日立案受理。2020 年 3 月 31 日开庭审理,并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判决:1.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货款 1,429 万元;2.被告
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被告百铁公司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共计 1,131.68 万元;2020 年 1 月 1 日起的资

                                                                       -3-
金占用费以 1,429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
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4.被告百铁公司向原告兴通公司
支付保函费 2.67 万元;5.被告百铁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
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兴通公司有权对被告彭卫伦持有的百铁公司的股权(被
告彭卫伦占总股权的 90%)、被告黄爱敬持有的百铁公司的股权(被告黄爱敬占
总股权的 1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对上述第
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彭卫伦、黄爱敬向原告兴通公司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卫伦、黄爱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百铁公司
追偿;7.驳回兴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7.63 万元,财产保全费
0.5 万元,共计 18.13 万元,由原告兴通公司负担 0.60 万元,被告百铁公司、
彭卫伦、黄爱敬负担 17.53 万元。被告彭卫伦、黄爱敬对一审判决不服于 2020
年 6 月 8 日提起上诉,兴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也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12 月 25 日判决:1.维持一审
判决第一、二、四、五、六、七项;2.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百铁公司向
兴通公司支付律师费 51.93 万元。3.驳回上诉人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的上
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7.63 万元(上诉人
兴通公司已预交 1.54 万元,上诉人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已预交 17.63 万
元),由上诉人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负担。上诉人兴通公司二审已预交的
案件受理费 1.15 万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兴通公司。2021 年 1 月 19 日,法院
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近期收到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兴通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百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兴通公司起诉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2,826.37 万元。兴通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百色市右
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12 月 7 日判决:1.确认
原告百铁公司与被告兴通公司互负债务抵销 1,429 万元,原告欠被告 2,000 万元
的货款债务已受清偿,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支付购房款 1,429 万元;2.由被告兴通
公司向原告百铁公司支付购房款 1,156.41 万元;3.驳回原告百铁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18.31 万元,由被告兴通公司承担,原告百铁公司已预
交案件受理费 9.16 万元,由本院执行时退回。因不服一审判决,兴通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提起上诉。2021 年 4 月 9 日二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1 年 8 月 23 日作出判决:1.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 1002 民
初 228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 1002 民初
2283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3.确认兴通公司应支付给百铁公司购房款 2,585.41
万元,该款与百铁公司应支付给兴通公司全部债务中的 2585.41 万元互相抵销。
4.一审案件受理费 18.31 万元,一审原告百铁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9.16 万元,
由一审被告兴通公司承担 16.76 万元,由一审原告百铁公司承担 1.56 万元;二
审案件受理费 18.31 万元,上诉人兴通公司已预交案件收费 18.31 万元,由上诉
人兴通公司承担 16.76 万元,由被上诉人百铁公司承担 1.56 万元。兴通公司不
服二审判决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受理兴通公司的
再审申请,2022 年 4 月 22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
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八)控股子公司之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东兴永正圣贸易有
限公司关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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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兴永正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永正圣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将广西凭
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凭祥万通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1,203.24 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收到应诉材料。2020
年 10 月 10 日一审开庭审理,2021 年 2 月 11 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永正圣公
司不服提起上诉。崇左中院 2021 年 4 月 13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凭祥市
人民法院(2020)桂 1481 民初 1014 号民事裁定,指令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2021
年 6 月 24 日重审一审开庭审理。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判决:1.凭祥万通公
司应退回永正圣公司保证金 723.14 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公司应向永正圣公司
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723.14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48%,从 2017
年 11 月 28 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驳回永正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 9.34 万元,由永正圣公司负担 2.29 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7.11 万
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审二审法院崇左中院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开
庭审理,2022 年 4 月 15 日作出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凭祥万
通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向广西高院提交再审申请,广西高院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受理再审申请。
     (九)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与凭祥万通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
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中国铁路物资广西有限公司(简称“中铁广西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
责任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第三人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
进出口公司”)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简称“港口区法院”),涉案
金额 393.56 万元。港口区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1 日立案受理。2021 年 10 月 8 日
凭祥万通公司以原告就被告、专属管辖为由,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港口区法院
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本案至凭祥
市人民法院处理。中铁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2021 年 12 月 14 日
收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铁公司的上诉,案件由凭祥
市人民法院审理。凭祥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开庭审理,2022 年 6 月
30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1.凭祥万通公司赔偿中铁公司铁矿石贬值损失
380.54 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赔偿中铁公司讼诉费损失 4.37 万元;3.凭祥万通
公司赔偿中铁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66 万元;4.中铁公司对凭祥万通
公司名下的凭国用(2013)第 168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权。凭
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二审相关法律文书。
     (十)凭祥万通公司与广西凭祥富凌云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将广西凭祥富凌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凌云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281.81 万元。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立案受理。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将于 2022
年 3 月 6 日开庭审理。2021 年 7 月 8 日收到富凌云公司反诉相关材料,反诉涉
案金额 2,641.71 万元。因法院根据申请选定评估机构对讼争土地建筑物价值、
经营利润损失进行评估,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十一)凭祥万通公司与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凭祥市海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海润实业”)因合同纠纷将凭祥万通公司
诉至崇左中院,涉案金额 8,651.34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发来《应诉
通知书》,并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开庭。凭祥万通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提起
反诉,反诉涉案金额 939.09 万元。2020 年 1 月 9 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1.凭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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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利润分成款 303.70 万元;2.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
实业工程款 627.51 万元;3.凭祥万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可得利润分成款
828.64 万元;4.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利润分成款 123.97 万元;5.驳回
海润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上述款项,凭祥万
通公司应支付海润实业 1,759.85 万元,海润实业应支付凭祥万通公司 123.97
万元。相互抵销后,凭祥万通公司尚应支付给海润实业 1,635.88 万元。本诉案
件受理费 47.45 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 38 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9.45 万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 3.93 万元,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评估费 10.50 万元,测绘费
4.40 万元,共 14.90 万元,由海润实业负担 4.47 万元,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10.43
万元。凭祥万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海润实业公
司预交的 26.03 万元,由海润实业公司负担;凭祥万通公司预交的 13.38 万元,
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崇左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
拨或提取凭祥万通公司足以清偿债权额价值上限为人民币 1,635.88 万元及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查封凭祥万通公司使用权【证号为凭国用(2008)
第 0287 号】。崇左中院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裁定解除对凭祥万通公司土地使用
权的查封【证号为凭国用(2008)第 0287 号】,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裁定分别
划拨凭祥万通公司 2 个账户的人民币 305.83 万元和 1,000 万元。因案外人广州
江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针对 1,000 万元的执行提起异议,崇左中院暂缓发放该款
项给申请执行人。凭祥万通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
请,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将该案交由广西高院审查处理。
     (十二)凭祥万通公司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四川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圳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将圳成公司诉至南宁中院,涉案金额约 2,212.52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10 月 9 日判
决: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25 万元(原告凭祥万通
公司已预交)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一审判决生效后,凭祥万通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广西高院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9 月 7 日判决:1.撤销
一审判决;2.圳成公司支付凭祥万通公司货款 2,212.52 万元;3.一审案件受理
费 15.24 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5.24 万元,合计 30.49 万元,由圳成公司负担。
2021 年 1 月 18 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南宁
中院近期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十三)凭祥万通公司与广西奥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凭祥万通公司因与奥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将奥润公司起诉至凭祥市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162.22 万元。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 日立案受理,2018 年 9 月 18
日开庭审理,近期判决:驳回凭祥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94 万元
由凭祥万通公司负担。
     (十四)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心海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岑罗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广西心海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心海公司”)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 0 元。心海公司 2020 年 11 月 23 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岑罗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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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海公司支付废土清运费 41.82 万元;2.反诉受理费由岑罗公司承担。南宁市西
乡塘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受理立案。心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2020 年 5 月 26 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心海公司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心海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2021 年 1 月 28 日开庭审理,2021 年 2 月 24 日判决:1.解
除原告岑罗公司与被告心海公司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签订的《广西筋竹至岑溪高
速公路岑溪配套服务区(含加油站)项目 BOT(即投资、建设、经营、移交)转
让合同》;2.驳回反诉原告心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69 万元,反诉
费 0.38 万元,共计 5.07 万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心海公司负担。心海公司不
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中院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作出二审裁定书:一、撤销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2)桂 0107 民初 52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
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7 日作出
立案受理。2022 年 6 月 13 日岑罗公司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
求变更为: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 2008 年 7 月 14 日签订的《广西筋竹至岑溪
高速公路岑溪配套服务区(含加油站)项目 BOT(即投资、建设、经营、移交)
转让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案涉岑溪东服务区及其经营权;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开庭审理。截
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十五)岑罗公司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
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将江珠公司、
新长江公司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简称“珠海法院”),涉案金额
3,897.40 万元。珠海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
司同年 8 月 11 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
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 700 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
准)。2016 年 2 月 24 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珠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和解协议签订后,江珠公司支付本金 100 万元,后因江珠公司未按约定执行,岑
罗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 年 7 月 27 日,江珠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岑罗公
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因江珠公司未能按计划还款,岑罗公司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2021 年 9 月 3 日,岑罗公司和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签订《还款协
议》,约定:一、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江珠公司支付完款项利息 946.46 万元
及案件诉讼费 23.67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共计 970.63 万元,则岑罗公司可
以全部减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95.90 万元。二、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
未能向岑罗公司支付完成 970.63 万元,而延迟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支付
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95.9 万元不予全部减免,仅能免除 298 万元。逾
期部分款项继续按同期人民银行 3 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三、超过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仍未能支付完毕 970.63 万元利息、诉讼费、
保全费,以及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属违约,岑罗公司可向江
珠公司、新长江公司主张全部款项,并向法院申请执行。2021 年 10 月 29 日岑
罗公司收到江珠公司还款 970.63 万元。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作出执行结案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



                                                                         -7-
     (十六)岑罗公司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岑罗公司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广钢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将广钢公司、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金公司”)
起诉至南宁中院。南宁中院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立案受理。2020 年 11 月 30 日,
广钢公司、纳金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受广钢公司母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影响,南宁中院于 2021 年 4 月 7 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处理。岑罗公司已依法完成网上债权申报工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4 日通过视频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1 年 9 月 27 日至 30 日召
开破产重整各程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22 年 2 月 14 日收到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管理人《债权审查意见告知书》,确认岑罗公司申报债权金额 3,488.10 万元。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2 月 21 日裁定准许岑罗公司撤诉。
     (十七)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限
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坛百公司”)因与广西百色美壮投资有
限公司(简称“美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将美壮公司、百色市同创佳业投资
有限公司(简称“同创佳业公司”)起诉至南宁中院,涉案金额 3,546.02 万元。
美壮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坛百公司向美壮公司
支付损失赔偿金 100 万元。2017 年 7 月 4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美壮公司向
坛百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2,400 万元;2.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利息 110.05 万
元;3.美壮公司向坛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 2,400 万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24%计付,从 2014 年 12 月 21 日起计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4.同创佳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21.91 万元、财产保全受理费
5,000 元,合计 22.41 万元(坛百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美壮公司不
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2018 年 6 月 13 日,广西高院已开庭审理该案。
2019 年 1 月 31 日,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1.美壮公司确认欠坛百公司
债务总金额为 3,230 万元,其中本金 2,400 万元,截止 2018 年 9 月 21 日止,借
款合同期内利息为 110 万元,逾期利息为 720 万元;2.美壮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
支付方式为:在二审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当天支付 500 万元,余下 2,730 万元以美
壮公司被查封的商铺抵债,商铺交付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标准为:外墙、
电梯、消防工程完成安装,水电到位,内部粗装修达到交付标准及办理不动产登
记条件,交房时不动产登记材料一并交付给坛百公司,商铺价值由双方共同委托
自治区国资委数据库中的中介评估机构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进行评估,按评估
价值的 55%抵偿上述债务。以上商铺不足抵偿 2,730 万元债务的,美壮公司用其
他财产偿还。3.同创佳业公司对美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美壮公
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支付 500 万元,或者支付 500 万元后未能
按约定的条件交付商铺的,坛百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强制执
行。5.一审案件受理费 21.91 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 21.91 万元(坛百
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21.91 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全部由美壮公
司负担,美壮公司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一
并支付给坛百公司。6.本协议各方签字后即生效,并以此申请高院制作民事调解
书。二审案件受理费 21.91 万元(美壮公司已预交),减半收,美壮公司多预交
的 10.96 万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美壮公司已按调解协议支付 500 万元。因美壮
公司未能按调解协议完成以资抵债,南宁中院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立案受理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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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申请,2020 年 1 月 9 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壮公司、同创佳业公司名下
3,546.02 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 年 3 月 25
日作出《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告知:2020 年 1 月 22 日田阳县房屋登记交易
中心协助预查封美壮公司名下位于“美好生活广场”房地产项目商铺其中 1#1
层商铺 327 套 1#2 层商铺 20 套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2020
年 9 月 21 日,南宁中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美壮公司位于百色市田阳区美好生活广
场房地产 347 套商铺进行评估,2021 年 2 月 5 日收到评估报告,对查封的 347
套商铺估价 2,703.99 万元。坛百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6 日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南宁中院于 2021 年 3 月 5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坛百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向南宁中院申请恢复执行。2022 年 4 月 28 日南宁
中院向广西方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发出《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通知书》,
通知本案于 2022 年 3 月 4 日立案恢复执行,并通知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十八)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李玉民关于合同纠纷
一案
     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桥公司”)因与李玉民合同纠纷,
将李玉民诉至兴宁区法院。兴宁区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立案受理,2019 年
10 月 31 日开庭审理,2019 年 11 月 13 日判决:1.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偿
还欠款 42.85 万元;2.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 17.65
万元;3.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 42.85 万元+17.65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
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律师费 3 万元;5.
被告李玉民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 0.20 万元;6.驳回被告李玉民的反诉诉
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4 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0.93 万元,案件保全费 0.38
万元,合计 2.36 万元,由被告李玉民负担。李玉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
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6 月 12 日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3 万元(上诉人李玉民已预交),由上诉
人李玉民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执行,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受理强制
执行申请,2020 年 12 月 24 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玉民名下的位于南宁市江
南区五一路 180 号保利城 2 号楼 2 单元 904 号房。2021 年 11 月 24 日在兴宁区
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出价已流拍。第二
次拍卖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结束,成交价为 74.76 万元。2022 年 3 月 8 日兴宁
区法院制定财产分配方案,金桥公司分配得 20.87 万元,马小青作为共同共有人
分配得 19.44 万元。金桥公司不服财产分配方案,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向兴宁区
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十九)金桥公司与黄义硕关于合同纠纷一案
     金桥公司因与黄义硕合同纠纷,将黄义硕诉至兴宁区法院,2019 年 11 月 26
日收到法院判决:1.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偿还欠款 91.77 万元;2.被告黄
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收益款 15.28 万元;3.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
桥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 91.77 万元+15.28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4 月
1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0.8%计算);4.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
司支付律师 3.6 万元;5.被告黄义硕向原告金桥公司支付保函费 0.36 万元;6.
驳回被告黄义硕的反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56 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0.49
万元,案件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2.55 万元,由被告黄义硕负担。黄义硕不服

                                                                        -9-
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6 月 12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6 万元(上诉人黄
义硕已预交),由上诉人黄义硕负担。因黄义硕未按判决履行,兴宁区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1 年 11 月 4 日金桥公司提交评估
拍卖申请书,申请对黄义硕名下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江那住宅不动产通过司法网
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因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不动产享
受顺位在先的优先受偿权,根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商请,兴宁区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作出移送执行函,将前述不动产移送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
     二、新增诉讼事项情况
     (一)南宁市五洲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五洲交通关于修理、重做、更换
纠纷一案
     1.基本情况
     南宁市五洲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将被告五洲交通
起诉至青秀区法院。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发来《应诉通知书》,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五洲交通对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 6 号五洲国际小区的房屋外
墙墙体、防水层进行彻底地维修、重作、更换至符合商品房住宅质量标准,即对
外墙墙体空鼓、脱落部分进行铲除并修缮至无明显缺陷,对渗水、漏水问题修复
至不渗水、漏水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 年 12 月 31 日,由五洲交通开发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 6 号的五
洲国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此后不久,小区内房
屋外立面墙体出行了空鼓、开裂、脱落等情况,损坏程度十分严重,进而导致内
墙出现渗水、漏水、发霉、异臭等情况,经小区业主多次反映后,2014 年 2 月
14 日,被告致函施工单位要求其在保修期内进行整改,但施工单位并未进行整
改,此后,小区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主持继续向被告反映情况并请求维修。2020
年 6 月 28 日,因小区外墙质量问题迟迟不得解决,小区业主们召开了业主大会,
成立了南宁市五洲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来处理此事。为维护五洲国际小区业主的
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对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 6 号五洲国际小区
的房屋外墙墙体、防水层进行彻底地维修、重作、更换至符合商品房住宅质量标
准。
     (二)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与广西金戎万和投资有限公司、嘉佳鑫(泉
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凭祥万通公司、广西中小
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进才、浙江特产三和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
纷一案
     1.基本情况
     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将被告一广西金戎万和投资有限
公司、被告二嘉佳鑫(泉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
司、被告四凭祥万通公司、被告五广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六徐进
才、被告七浙江特产三和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529.38 万元。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发来《应诉通知书》,将于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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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日开庭审理。因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本案延期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判决。
     2.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 1,100 万元,利息 429.38 万元(以 1,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LPR 从 2020 年 11 月 31 日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计
算至还清之日);(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在
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签订《企业资产租赁协议书》,约定原
告将自己的厂房、设备、设施等资产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三年,但实际被告一
自 2014 年 12 月 15 日已经实际租用原告的资产进行生产。在租赁协议中,双方
约定以固定租金加动态租金的方式缴纳租金,固定租金为每月 10 万元,动态租
金按照被告实际生产的镍铁产量每吨 2 元计算。被告一租用原告的资产以后,没
有向原告缴纳任何租金,只是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工资和电费等。
     2016 年,被告一与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振戎公司”)签订
《企业资产转租协议书》,将原告的资产转租给广东振戎公司,广东振戎公司委
托广西戎鑫达资源有限公司(简称“戎鑫达公司”)承担《企业资产转租协议书》
项下广东振戎公司的责任和义务,由戎鑫达公司对租赁标的进行实际生产和经
营。戎鑫达公司向被告一支付了 201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租金 1100 万元,但
被告一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租金。2020 年 12 月,由于原告与被告一的租赁合同已
达解除条件,被告一已无权转租,但戎鑫达公司不愿搬出,原告遂起诉戎鑫达公
司,后双方达成和解,钦北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由戎鑫达公司直接租赁
原告的资产,原告与被告一的协议在 2020 年 12 月 25 日民事调解书下达时已实
际解除。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二、三、四、五、六和被告七没有对被告一足额出
资,应当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所欠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至
法院,请求被告一支付租金及利息,被告二、三、四、五、六和被告七作为股东
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2022 年 1-7 月,上述相关的诉讼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0 元,冲回减值准备 0
元,影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0 元。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2 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