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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五洲交通:五洲交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0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22-04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2 月 1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 115-1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

   楼公司 2809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91,540,80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2.551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持有(代表)股份 591,540,803
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总股份
1,125,632,068 股的 52.55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566,285,7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总股
份 1,125,632,068 股的 50.3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持有(代表)股
份 25,255,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
司总股份 1,125,632,068 股的 2.2436%。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黄夏、刘卓昀
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周异助董事长主持,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9 人,孟杰、邵旭东董事因其他公务不能出席本次
   大会,特此请假,其中邵旭东是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在任监事 6 人,出席 6 人;
3、董事会秘书黄英强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玉莉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591,425,203 99.9804              115,600     0.0196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 于 公 司 25,139,421         99.5422     115,600        0.4578      0          0.0000
         增补非独
         立董事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律师:黄夏、刘卓昀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 日


       上网公告文件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