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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贤成: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有我公司股票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2014-04-11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 贤成               公告编号:2014-045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持有我公司股票解除司法冻结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 00007-1 号《协助执行

通知书》,关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

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堆子煤矿、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县锅泥

沟煤矿、贵州华阳天泽煤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西宁市国

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国新”)、赵高禾、李淋、赵桂君、黄贤优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高院作出的(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 00007-1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庆高院请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解除对西宁国新持有的我公司 5584.5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及 3.59 亿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的轮候冻结。

     重庆高院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

(2012)渝高法民初字第 00013-4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光富矿业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

省盘县云贵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华阳森林矿业

有限公司、西宁国新、贵州省纳雍县迎新煤业有限公司、黄贤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高院作出的(2012)渝高法民初字第 00013-4 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庆高院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解除对西宁国新持有的我公司 8032.5 万股无限售流通

股及 359300948 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的轮候冻结。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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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 贤成              公告编号:2014-045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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