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贤成:关于《重整计划》中缩股方案实施的公告2014-06-27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 贤成 公告编号:2014-083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中缩股方案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西宁国新、张邻所分别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98%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
股后,西宁国新、张邻所持有公司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2 股
以陈高琪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90%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陈高琪所
持公司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10 股
公司除西宁国新、张邻及陈高琪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其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84%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其他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16
股
本次缩股事项实施完毕后,由于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要求开始下一步的股份
让渡工作,故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缩股实施日:2014 年 6 月 25 日
除权日:2014 年 6 月 27 日
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实施上述缩股方案后,公司总股本将由重整前的
1,601,845,390 股缩减至 198,925,752 股,公司股东持股数也将根据缩股方案进行相
应缩减
由于公司总股本缩减,公司股票将作除权处理,除权后参考价为:16.75 元/股(经
四舍五入处理)
一、通过《重整计划》中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组会议及法院裁定情况
我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及出资人组会议,该
两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包括本次缩
股方案在内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管理人 2013-111、
112 号公告)。公司管理人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依法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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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西宁中院”)申请批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收到西宁中院作出的(2013)号宁民二破字第 002-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我公司重整计划及终止我公司重整程序(详见公司管理人 2013-114 号公告)。
二、《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上述《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公开、公平、公正”及“罚责相适应”
为基本原则对全体股东权益进行相应调整,对公司陷入困境负有直接责任的个别股东
采取惩罚性措施,提高对其权益的调整比例,以达到对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补偿。具
体方案为:
1、 以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国新”)、张邻所分别持有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98%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西宁国新、张邻所持有公司
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2 股。
2、 以陈高琪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90%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陈高
琪所持公司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10 股。
3、 公司除西宁国新、张邻及陈高琪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其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照 84%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其他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16 股。
4、 上述缩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重整前的 1,601,845,390 股缩减至
198,925,752 股,公司全体股东以缩股后各自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12%的比例让
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让渡 23,872,317 股。
本次缩股事项实施完毕后,由于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要求开始下一步的股份
让渡工作,故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三、缩股实施日、除权日
缩股实施日:2014 年 6 月 25 日
除权日:2014 年 6 月 27 日
四、本次缩股实施办法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
法裁定,按我公司《重整计划》实施。
五、股本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前股本 本次缩减股本 变动后股本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17,857,780 406,048,944 11,808,83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83,987,610 996,870,694 187,11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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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 1,601,845,390 1,402,919,638 198,925,752
六、实施缩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计算的2013年度每股收益为0.1652元/股。
七、缩股后公司将参考《上海证劵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 年修订)》4.3.2 的相关
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除权处理,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公司 2014-084 号公告。
八、备查文件
西宁中院(2013)号宁民二破字第 002-5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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