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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贤成: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5%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14-08-09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
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科华评报字[2014]第 083 号
        报告提出日期:2014 年 7 月 14 日




   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49 号

   电      话:(010)88354836        88354830

   传      真:(010)88354837        邮 编 :10004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目录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00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00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006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006
       二、评估目的------------------------------------------------------------------------------011
       三             、          评           估           对            象            与             范         围
--------------------------------------------------------------------011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012
       五                  、             评                估                 基                 准              日
---------------------------------------------------------------------------013
       六、评估依据------------------------------------------------------------------------------013
       七、评估方法------------------------------------------------------------------------------01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017
       九          、        评        估         假        设         和          限        制         条        件
-------------------------------------------------------------019
       十、评估结论---------------------------------------------------------------------------021
       十             一          、           特           别            事            项             说         明
--------------------------------------------------------------------021
       十        二        、     评      估        报      告       使        用       限        制        说    明
------------------------------------------------------022
       十          三        、        评         估        报         告          提        出         日        期
-------------------------------------------------------------023
       十四、签字盖章---------------------------------------------------------------------023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024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分         类            汇         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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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I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目录



附         件
       1.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对已停业子
           公司进行处置的决议
       2.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复印件
       4.委托方承诺函及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6.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
63060065 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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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声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
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
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
估报告符合资产评估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
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
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
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我们己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的
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
涉及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
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但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亦无法对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评估经验。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
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
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
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
价格的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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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声明




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
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八、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
未做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
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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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摘要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

                 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科华评报字[2014]第 083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
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青海贤成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本着客观、独立、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价值事宜而
纳入评估范围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公认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
的资产和负债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相关的经济行为文件,
对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青海贤
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价值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
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账面值为 2,480,049.85
元;
       2、流动负债:为其他应付款,账面值为 296,535.06 元。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价值类型是按照某种标准对资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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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表现形式的价值属性的抽象和归类。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的目的和评
  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及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本次评估选用市场价
  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
  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
  的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基准日:2014 年 6 月 30 日。
         五、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六、评估结论: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95%股权价值事宜而纳入评估范围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
  评估,得出如下评估结论:总资产账面值 248.00 万元,评估价值 248.00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总负债账面值 29.65 万元,评
  估价值 29.65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账面值 218.35 万元,评估价值 218.35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增值
  值率 0.00%。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加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248.00                  248.00              0.00            0.00
          资产总计                                 248.00                  248.00              0.00            0.00
流动负债                                            29.65                   29.65              0.00            0.00
          负债总计                                  29.65                   29.65              0.00            0.00
          股东权益                                 218.35                  218.35              0.00            0.00

         依据上述评估结果,在未考虑由于少数股权产生的溢折价及流动
  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情况下,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
  圳 市 樊 迪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95% 股 东 权 益 价 值 =218.35 万 元 ×
  95%=207.4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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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摘要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自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止。
       八、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
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九、本评估报告的仅供委托方及业务约定书约定其他报告使用者
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
本机构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他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其他
人所使用,本评估机构均不予承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
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一、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及使用限制说明对评估
结论所产生的影响。本报告系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专业
性结论,需经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后,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1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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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正文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

                 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科华评报字[2014]第 083 号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青海贤成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本着客观、独立、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拟转让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价值事宜而纳入评估
范围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评
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公认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
负债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本次资产
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报告使用者
       ㈠委托方简介
       1、注册登记情况
       企业名称: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证券简称:*ST 贤成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381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陆亿壹佰捌拾肆万伍仟叁佰玖拾圆整
       法定代表人:郝立华
       工商注册号:630000100010609(4-5)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59 号申宝大厦 1118 室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天然气、水泥、水电、火电资源的投资、开
发。
       2、公司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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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正文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于 1998 年 8 月 25 日经青海省人
民政府以"青股审[1998]第 004 号"文批准,由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原名为西宁市国新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同)为主要发起人,
联合西宁市大十字百货商店、上海振鲁实业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集体工业物资供销处等共同发起设立。其中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其与牛绒衫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作为
出资,其他四家发起人以现金出资。公司于 1998 年 8 月 28 日在青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000,000.00 元。
       2001 年 3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1]23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5.68 元/股。公司此
次发行后的股本为人民币 110,000,000.00 元,业经深圳同人会计师事
务所以"深同证验字[2001]第 009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24 日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工商注册登记,领取注册号为
630000120106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 35,000,000.00 股于 2001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流通。
       2004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110,000,000.00 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方案于 2004 年 7 月 19 日实施完
毕,公司股本变更为 220,000,000.00 元。2005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04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 股 本 总 数
220,000,000.00 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3
股 ; 该 方 案 于 2005 年 5 月 12 日 实 施 完 毕 , 公 司 股 本 变 更 为
286,000,000.00 元。2006 年 11 月 6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
分置改革方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
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流通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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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每持有 10 股将获得 2.24 股的转增股份。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306,384,000.00 元。2006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006 年 11 月 27 日实施完毕。
       2005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公司名称和股票简称的议案》,公司名称自 2005 年 5 月 25 日起由青
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公司。2008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更改名称、增加经
营范围的议案》,公司名称自 2008 年 3 月 25 日起由青海贤成实业股份
有公司变更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邻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944 号),核准青海贤成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向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 140,902,333.00 股、
张邻发行 6,043,463.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2011 年 1
月 17 日,该次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股权登记相关事宜。该次发行新股后的股本总额为
453,329,796.00 股,公司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办理完毕。
       2011 年 8 月 12 日,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以 2011 年 6 月 30 日股本总数 453,329,796.00 股为基数,实施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5 股;该方案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实施完毕,公司股本变更为 679,994,694.00 元。
       2011 年 11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
青 海 贤 成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1]1804 号),核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6,226.73 万股新股。2011 年 12 月 23 日,该次发行新股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权登记相关事宜。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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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正文




发行新股后的股本总额为 942,261,994.00 股。
       2012 年 6 月 15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942,261,994.00 股为基数,实施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7 股;该方案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实
施完毕,公司股本变更为 1,601,845,390.00 元。
       3、目前现状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并因
债务担保关系设置了质押,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也因债务担保设置了担保
程序,又因涉讼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了股权和资产,部分股权已被法
院拍卖还债。2013 年 6 月 18 日,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以及出资人组会议,该两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青海贤成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 详见公司管理人2013-111、112号公告)。公司管理人于2013
年12月18日依法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
申请批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13年12
月23日收到西宁中院作出的(2013)号宁民二破字第 002-5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
       1)、批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重整案出资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的内容:(1)、以西宁国新、张邻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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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西宁国新、张邻所持有公司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2 股;(2)、以陈高琪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90%的比例
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陈高琪持有公司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10 股;
(3)、公司除西宁国新、张邻及张高琪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其持有公司股
份为基数,按照 84%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其他股东所持有
公司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16 股。实施上述缩股方案后,青海贤成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将由重整前的 160,184.54 万股缩减至 19,892.64
万股。2014 年 6 月 25 日上述缩股实施方案已完成。
       ㈡被评估单位简介
      被评估单位: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注册登记情况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2 号锦湖大厦 902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家维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肆拾玖万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肆拾玖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5278613
       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及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2、企业概况:
       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由自然人贾
筱兰、陈图新、柯洪、李小宴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成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经增资及历次工商变更后,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
注册资本为 13549 万元,其中: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2871.5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5%;刘家维出资 677.45 万元,占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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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 5%。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维,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5278613,
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2 号锦湖大厦 9020 室,经营范围:投资
兴办实业,国内贸易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深圳樊迪生产
经营活动长期停滞,多年以来未实现营业收入;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累计亏损 13,330.64 万元。
       3、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财务报表。以公历年度为会计
期间,即每年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
       ㈢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为委托方的控股子公司,委托方持有被评估单位 95%的
股权。
       ㈣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使用者是指委托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的其他评估
报告使用者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本评估报告的使
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
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相关的经济行为文件,对深圳市樊迪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价值提
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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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账面值为 2,480,049.85
元;
       2、流动负债:为其他应付款,账面值296,535.06元。
       评估的具体范围以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报并经审计的
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为基础,凡列入表内并经核实的资产均在本次评估
范围之内,详见下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30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流动资产:                           账面值              流动负债:               账面值

     货币资金                                      874.85 短期借款

     其他应收款                            2,479,175.00 应付利息

     流动资产合计                          2,480,049.85 其他应付款                       296,535.06

     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合计               296,535.06

     固定资产原价                                             其他非流动负债

     减:累计折旧                                             非流动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净值                                             负 债 合 计                     296,535.06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所有者权益:              2,183,514.79

     固定资产净额

     非流动资产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2,183,514.79

     资 产      总    计                   2,480,049.8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480,0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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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评估范围与委托方委托评估范围一致。具体范围以委托方及被
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表的数据为基础。上述数据经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63060065号报告。
       纳入评范围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的范
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价值类型是按照某种标准对资产评估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的价值属
性的抽象和归类。
       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的目的和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及被评估资
产的使用状态,本次评估选用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14 年 6 月 30 日。一切计价标准均为
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所有资产均为基准日实际存在的资产。
       此基准日是距评估目的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基准时间,由委托方根
据评估特定目的并会同中介机构共同讨论后确定。


       六、评估依据
       ㈠行为依据
       1、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对已停业
           子公司进行处置的决议;
       2、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
订的业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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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 号令,1991 年);
       2、《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 号,2001 年);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 14 号令,2001
年);
       4、国务院 2003 年第 378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
       6、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8、财政部 2010《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会计准则讲解;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㈢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9、《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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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11、财政部颁布的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㈣产权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年的会计资料。
       ㈤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年的会计资料;
       3、《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及参数手册》;
       4、资产评估所需其他资料。
       ㈥参考资料及其它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等;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
63060065 号审计报告;
       3、其它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㈠评估方法选择的技术思路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参照《评估准则
-企业价值》,要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
本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己有交易案例的企
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思路。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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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
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㈡评估方法的选择
       遵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相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
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
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
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
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
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化、信息化
程度尚不高,市场公开资料较缺乏,在选取可比参照物(案例)方面具有
极大难度,故本次评估未采纳市场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鉴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
的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的股权,目前被评估单位长期亏损
已停止营业,其未来收益无法准确预测,故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进行
评估。
       最终,本项目采取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㈢资产基础法(成本法)简介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
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
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的方法。
       资产基础法的基本公式为: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各项负债评估
值之和
       1、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根据被评估单位流动资产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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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估。
       ⑴货币资金
       对银行存款,在核实银行对账单余额和银行余额调节表以及银行账
户回函的基础上,以核实后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⑵其他应收款
       通过核实原始凭证,了解其他应收款的业务内容、发生时间,核实
账面余额的数值,通过账龄分析并结合企业应收款项的实际状况,对所
能形成相应资产的权益和收回可行性进行分析判断。对各项债权,除了
与账表核对外,选取大额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查明各项应收账款的虚实
和余额,以及每一笔账款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发生时间较
长,帐龄在5年以上的款项,按企业所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这些款项
应发生时间太长预计无法收回,另外,评估人员无法实施函证及其他评
估程序,无法判断其真实性,本次评估仅按审计结果确定为预计坏账损
失,评估值同审计后的账面净额。
       2、关于负债的审核
       负债为流动负债-其他应付款。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明细表,对往
来款进行函证,以经过审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其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自2014年7月7日开始至2014年7月14日工作结束。整个评
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㈠资产评估前期工作阶段
       本阶段由业务受理、制订计划和指导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申报资料
等内容组成。
       1、业务受理阶段
       项目接洽,明确评估事项;查勘评估对象及查看有关评估目的、评
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基准日的基础资料;风险评价;签订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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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约定书。
       2、前期准备工作
       组成资产评估项目小组;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素分析;制定综合评估计划
编制资产评估程序计划。
       3、指导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准备工作
       委托方积极准备与资产评估的法律、经济技术文件资料;组织力量
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和账实相
符。并在清查处理的基础上,按评估机构的要求,在评估人员的协助或
指导下填好各类资产清查评估申报表评估。
       ㈡清查核实资产阶段
       1、评估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对企业提供的各类资产原始评估明
细表进行了核查,对表中漏填、误填的项目要求企业进行修正和补充,
请企业在修正后的原始明细表上盖章,作为评估原始依据。同时了解企
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听取企
业有关人员对待评资产历史与现状的介绍。
       2、按专业分组,对企业申报的资产进行核实,对企业申报的资产
进行现场核实,掌握了解资产情况。
       主要通过核对企业财务总账、各科目明细账、会计凭证,对货币资
金、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重要记账凭证进行了重点核验。
       3、分析、整理评估资料的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查阅企业财务总账、各科目明细账、会计凭证,对所取得
的评估资料进行专业分析。
       ㈢评定估算阶段
       在现场对各类资产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及评
估的有关法规和本次资产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类型,遵循客观、独立、
公正的原则替代性、公开市场等评估原则,结合评估计划的要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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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委估资产的评估方法。
       ㈣评估结果汇总阶段
       1、根据各专业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
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
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2、撰写评估说明与评估报告。
       3、内部复核。由我公司内部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及评估
说明进行三级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㈤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在遵守评估
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原则下,认真对待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并作必要
的修改,经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履行会签手续,并加盖公章,向委托方
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本报告系在以下评估基准、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下制作完成的。
       ㈠评估基准
       1.所有申报评估的资产的产权均是正常的,因而能够进行合法的
自由交易,即被评估单位合法拥有其所申报资产的完整产权,而无任何
限制或影响交易的他项权利之设置或其他暇疵。
       2.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是真实、完
整、合法、有效的。
       我们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
本次评估的资料,我们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和有限的抽查验证,我
们相信这些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但对其准确性不作保证。
       3.所有资产均采用人民币计算价值或价格。
       ㈡评估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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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除本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取得、
使用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除本报告中另有声明、描述和考虑外,我们未考虑下列因素对
评估结论的任何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⑴己有或可能存在的抵押、按揭、担保等他项权利或产权暇疵或其
他对产权的任何限制等因素。
       ⑵未来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等(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
场供求关系、财政税收政策、内外贸易政策、环境保护政策、金融货币
政策等)因素之变化。
       ⑶各类资产目前的或既定的用途、目的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率、
环境等情况之改变,或资产占有方有关与被评估资产直接或间接的任何
策略、管理、运营、营销、计划或安排等(如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经营
计划、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等)发生变化。
       ⑷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
       ⑸出现战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⑹被评估单位未列报或未向我们做出说明而可能影响我们对被评
估资产价值分析的负债/资产、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或者其他相关权利/
或有权利和义务/或有义务等。
       ⑺债权债务实现(收款和付款)的时间。
       3.除在本报告中另有说明外,以下情况均被假设处在正常状态下
       ⑴所有不可见或不便观察的资产或资产的某一部分如埋藏在地下
的建筑物基础和不宜拆封的资产均被认为是正常的。
       ⑵所有被评估资产均被假设是符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
保管、存放等,因而资产是处在安全、经济、可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
存在或不存在的危险因子均未列于评估师的考察范围,其对评估价值的
不利或有利影响均未考虑。
       尽管我们实施的评估程序已经包括了对被评估资产的查看,这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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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工作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可见部分的观察,以及相关管理、使用、维
护记录之抽查和有限了解等。评估师并不具备了解任何实体资产内部结
构、物质性状、安全可靠等专业知识之能力,也没有资格对这些内容进
行检测、检验或表达意见。
       ㈢限制条件
       1.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系指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而做出
的总体价值意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明细表)中提供的任一评估值,仅
适应于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评估,除非本报告
己另有特别说明,任何将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的总体价值按权
利比例划分或组合、或数量比例划分或组合、或其他的划分或组合,都
将使评估值无效。
       就所有由我们此次评估资产的数量而言,被评估单位管理当局认为
于评估基准日是实际存在并归被评估单位所有,同时向我们作出了承
诺,我们相信这些承诺,但对其可靠性并不能作出保证。如果资产的实
际数量与本报告所载资产数量不相符,评估价值将会发生变化。
       3.报告或本报告复制本的持有者,无出版此报告的权利。
       4.除非事先己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我们仅为委托方就本报告所载
范围内的资产做价值评估,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也仅限于价值评估,对本
次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相关问题,我们没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的咨
询、证词或出席法庭。


       十、评估结论
        我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
原则,在对所评估的资产进行必要的勘察、核实以及产权验证的基础上,
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评定估算,完成了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在此基础上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
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5%股权价值事宜纳入评估范围的深圳市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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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所表现的
  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如下评估结论:总资产账面值 248.00 万元,
  评估价值 248.00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总负债账面值
  29.65 万元,评估价值 29.65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 218.35 万元,评估价值 218.35 万元,增值 0.00
  万元,增值值率 0.00%。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加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248.00                  248.00              0.00           0.00
          资产总计                                 248.00                  248.00              0.00           0.00
流动负债                                            29.65                   29.65              0.00           0.00
          负债总计                                  29.65                   29.65              0.00           0.00
          股东权益                                 218.35                  218.35              0.00           0.00

         依据上述评估结果,在未考虑由于少数股权产生的溢折价及流动
  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情况下,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
  圳 市 樊 迪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95% 股 东 权 益 价 值 =218.35 万 元 ×
  95%=207.43 万元。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
  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在现有经营状况、外部宏观经
  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条件下,于本次评估目的下的价值,没有考虑
  将来可能承担的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
  评估价格的影响;亦未考虑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
  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也末对资产评估增减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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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报告亦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对资产
价格的影响。
       2、本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截至评估基准日,深圳市樊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中
应收其他公司间往来款项共计17,427.00元,挂账五年以上,我们无法
对该部分账项实施函证以及其他替代程序,不能判断其真实性,本次审
计机构已对此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评估值仅按账面净额列示。
       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所阐明的原则、依
据、假设和限制条件、方法和程序,对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现有
用途、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报告所定义的资产
价值类型所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当前述事项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
般会失效。
       2、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被评估资产和委托方实现本
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目的有效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
用。
       3、本评估报告包含若干附件和评估明细表,所有附件和评估明细
表亦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按国家现行资产评估有关法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
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9日止。超
过2015年6月30日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5、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
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机构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他用
途、或被出示,本评估机构均不予承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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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7、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若资产数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
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
调整或重新评估。即: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应按实
际发生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己产生
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14 日。


       十四、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曹宇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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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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