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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贤成: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14-09-30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
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科华评报字[2014]第 087 号
            报告提出日期:2014 年 7 月 19 日




       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49 号

       电      话:(010)88354836        88354830

       传      真:(010)88354837        邮 编 :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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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00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00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006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006
       二、评估目的------------------------------------------------------------------------------011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012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012
       五、评估基准日---------------------------------------------------------------------------013
       六、评估依据------------------------------------------------------------------------------013
       七、评估方法------------------------------------------------------------------------------01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017
       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021
       十、评估结论---------------------------------------------------------------------------02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023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024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025
       十四、签字盖章---------------------------------------------------------------------025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026
资产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027
附        件
       1.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2.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复印件
       4.委托方承诺函及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5.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6.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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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
63060068 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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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声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
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
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
估报告符合资产评估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
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
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
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
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我们己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的
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
涉及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
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但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亦无法对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评估经验。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
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
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
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
价格的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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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
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八、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
未做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
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次评估中,对固定资产的现场勘察主要采用目测观察手段,
未使用仪器对设备进行测试和查验,不可能确定其有无内部缺损。除非
另有协议,本公司不承担对委估标的物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
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测的责任。
       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
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
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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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摘要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
            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科华评报字[2014]第 087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
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青海贤
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本着客观、
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事宜而纳入评估范围的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公认必要
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
证,对委估资产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
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本着提高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为推进重大资产重
组创造条件,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西宁贤成
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为向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
据而要求进行评估。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3. 流动负债: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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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价值类型是按照某种标准对资产评估结果
  及其表现形式的价值属性的抽象和归类。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的目的和评
  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及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本次评估选用市场价
  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
  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
  的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基准日:2014 年 6 月 30 日。
         五、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在资产基础
  法中,流动资产及负债采用成本法评估, 固定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评
  估,长期待摊费用采用成本法评估。
         六、评估结论:
         我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
  原则,在对所评估的资产进行必要的勘察、核实以及产权验证的基础上,
  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评定估算,完成了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在此基础上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西
  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事宜纳入评估范围的西宁
  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如下:总资
  产账面值 2,320.01 万元,评估价值 2,319.90 万元,减值 0.11 万元,
  减值率 0.00%;总负债账面值 2,056.23 万元,评估价值 2,056.23 万元,
  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 263.78 万元,
  评估价值 263.67 万元,减值 0.11 万元,减值率 0.04%。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加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133.95                  133.95                   -              -


非流动资产                                       2,186.06                2,185.95               -0.1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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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  摘要




 其中:固定资产                                      10.65                   10.54              -0.11        -1.03


         长期待摊费用                            2,175.42                2,175.42                   -             -


         资产总计                                2,320.01                2,319.90               -0.11             -


流动负债                                         2,056.23                2,056.23                   -             -


         负债总计                                2,056.23                2,056.23                   -             -


         股东权益                                  263.78                  263.67               -0.11        -0.04

         依据上述评估结果,在未考虑由于少数股权产生的溢折价及流动
  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情况下,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西
  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 100%股东权益价值=263.67×
  100%=263.67 万元。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自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止。
         八、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
  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九、本评估报告的仅供委托方及业务约定书约定其他报告使用者
  使用,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
  本机构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他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其他
  人所使用,本评估机构均不予承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
  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一、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特别事项及使用限制说明对评估
  结论所产生的影响。本报告系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专业
  性结论,需经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后,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1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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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
            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科华评报字[2014]第 087 号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青海贤
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本着客观、
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事宜而纳入评估范围的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公认必要
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
证,对委估资产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
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本次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报告使用者
       ㈠委托方简介
       企业名称: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证券简称:*ST 贤成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381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陆亿壹佰捌拾肆万伍仟叁佰玖拾圆整
       法定代表人:郝立华
       工商注册号:630000100010609(4-5)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59 号申宝大厦 1118 室
       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天然气、水泥、水电、火电资源的投资、开
发。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于 1998 年 8 月 25 日经青海省人民
政府以"青股审[1998]第 004 号"文批准,由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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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原名为西宁市国新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同)为主要发起人,
联合西宁市大十字百货商店、上海振鲁实业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集体工业物资供销处等共同发起设立。其中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其与牛绒衫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作为
出资,其他四家发起人以现金出资。公司于 1998 年 8 月 28 日在青海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000,000.00 元。
       2001 年 3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1]23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5.68 元/股。公司此
次发行后的股本为人民币 110,000,000.00 元,业经深圳同人会计师事
务所以"深同证验字[2001]第 009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24 日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工商注册登记,领取注册号为
630000120106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 35,000,000.00 股于 2001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流通。
       2004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 2003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110,000,000.00 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每 10 股转增 10 股;该方案于 2004 年 7 月 19 日实施完毕,公
司股本变更为 220,000,000.00 元。2005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04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220,000,000.00 股
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3 股;该方案于 2005
年 5 月 12 日实施完毕,公司股本变更为 286,000,000.00 元。2006 年
11 月 6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以资本公
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非流
通股股东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将获得 2.24 股
的转增股份。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306,384,000.00 元。2006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 年 11 月 27 日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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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年 4 月 20 日,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公司名称和股票简称的议案》,公司名称自 2005 年 5 月 25 日起由青
海白唇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公司。2008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更改名称、增加经营
范围的议案》,公司名称自 2008 年 3 月 25 日起由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
公司变更为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青
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邻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944 号),核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向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 140,902,333.00 股、张
邻发行 6,043,463.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2011 年 1 月
17 日,该次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股权登记相关事宜。该次发行新股后的股本总额为
453,329,796.00 股,公司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办理完毕。
       2011 年 8 月 12 日,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以 2011 年 6 月 30 日股本总数 453,329,796.00 股为基数,实施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5 股;该方案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
实施完毕,公司股本变更为 679,994,694.00 元。
       2011 年 11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青
海 贤 成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1]1804 号),核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6,
226.73 万股新股。2011 年 12 月 23 日,该次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权登记相关事宜。该次发行新
股后的股本总额为 942,261,994.00 股。
       2012 年 6 月 15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股本总数 942,261,994.00 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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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转增股本方案,每 10 股转增 7 股;该方案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实施
完毕,公司股本变更为 1,601,845,390.00 元。
       3、目前现状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并因
债务担保关系设置了质押,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也因债务担保设置了担保
程序,又因涉讼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了股权和资产,部分股权已被法
院拍卖还债。2013 年 6 月 18 日,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
定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以及出资人会议,该两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青海贤成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详见公司管理人2013-111、112号公告)。公司管理人于2013
年12月18日依法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
申请批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13年12
月23日收到西宁中院作出的(2013)号宁民二破字第 002-5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1)、批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重整案出资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的内容:(1)、以西宁国新、张邻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98%
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西宁国新、张邻所持有公司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2 股;(2)、以陈高琪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照 90%的比例
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陈高琪持有公司股份每 100 股缩减为 10 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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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除西宁国新、张邻及张高琪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其持有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照 84%的比例实施缩股;完成缩股后,其他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
每 100 股缩减为 16 股。实施上述缩股方案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总股本将由重整前的 160,184.54 万股缩减至 19,892.64 万股。2014
年 6 月 25 日上述缩股实施方案已完成。
       ㈡被评估单位简介
       被评估单位为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 57 号 1091 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630100000144131(1-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
       公司经营范围:节能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以
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活审批文件经营)
       2、公司概况
       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
是由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10 万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上
述出资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青验字[2013]
第 708C0007 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主营业务为节能技术的开发、咨询、
交流、转让和推广服务。目前公司与乐都县一通铁合金有限公司签署的
乐都县一通铁合金有限公司硅铁冶炼烟气余热发电项目之《合同能源管
理协议》,进展顺利。
       3、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
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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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历年度为会计期间,
即每年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近一年及一期企业的资产、财务、负债状况:
                项      目                                  2013/12/31                           2014/6/30
资产总额(万元)                                                 2,517.92                           2,320.01
负债总额(万元)                                                 2,302.73                           2,056.23
股东权益(万元)                                                    215.19                            263.79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16.99                            203.88
营业利润(万元)                                                       6.91                             65.39
利润总额(万元)                                                       6.91                             65.39
所得税(万元)                                                         1.73                             16.79
净利润(万元)                                                         5.19                             48.60

       以上数据摘自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3年12
月31日财务报表及2014年6月30日审计报告。
       ㈢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为委托方的全资子公司,委托方持有被评估单位 100%
的股权。
       ㈣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使用者是指委托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的其他评估
报告使用者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本评估报告的使
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
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本着提高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为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创造条件,青
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为向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要求进行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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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
相关负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3. 流动负债: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
       评估的具体范围以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并经
审计的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为基础,凡列入表内并经核实的资产均在本
次评估范围之内,详见下表:
编制单位: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6 月 30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动资产:                            账面值        流动负债:                                账面值
   货币资金                               1,339,511.86 应付职工薪酬                                  24,739.76
   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                                       1,976.16
   流动资产合计                           1,339,511.86 其他应付款                               20,535,561.00
   非流动资产:                          21,860,640.41 流动负债合计                             20,562,276.92
   固定资产原价                             106,830.00 非流动负债:
   减:累计折旧                                 356.25 其他非流动负债
   固定资产净值                             106,473.75 非流动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净额                             106,473.75 负 债 合 计                               20,562,276.92
   长期待摊费用                          21,754,166.66 所有者权益:                               2,637,875.35
   非流动资产合计                        21,860,640.41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37,875.35
   资 产 总 计                           23,200,152.2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3,200,152.27
       本次评估范围与委托方委托评估范围一致。具体范围以被评估单位
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表的数据为基础。上述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审字【2014】63060068 号审计报告审定。
       纳入评范围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的范
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价值类型是按照某种标准对资产评估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的价值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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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抽象和归类。
       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的目的和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及被评估资
产的使用状态,本次评估选用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14 年 6 月 30 日。一切计价标准均为基
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所有资产均为基准日实际存在的资产。
       此基准日是距评估目的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基准时间,由委托方根
据评估特定目的并会同中介机构共同讨论后确定。


       六、评估依据
       ㈠行为依据
       1、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2、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
订的业务委托书。
       ㈡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 号令,1991 年);
       2、《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 号,2001 年);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 14 号令,2001
年);
       4、国务院 2003 年第 378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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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8、财政部 2010《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会计准则讲解;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㈢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6、《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7、《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11、《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12、财政部颁布的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㈣产权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年的会计资料;
       3、重要设备购置发票。
       ㈤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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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政部《全国资产评估参数资料选编》;
       3、2014 年各期《全国办公设备及家用电器报价》;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年的会计资料;
       5、资产评估所需其他资料。
       ㈥参考资料及其它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等;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4】63060068
号审计报告。


       七、评估方法
       ㈠评估方法选择的技术思路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参照《评估准则
-企业价值》,要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
本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己有交易案例的企
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思路。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
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
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㈡评估方法的选择
       遵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相关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
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
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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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
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
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化、信息化
程度尚不高,市场公开资料较缺乏,在选取可比参照物(案例)方面具有
极大难度,故本次评估未采纳市场法。
       西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仅半年时间,目前仅与乐
都县一通铁合金有限公司签署了硅铁冶炼烟气余热发电项目之《合同能
源管理协议》,其余业务尚未开展,其未来收益无法准确预测,故本次
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现场取得的资料,我们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
行评估。
       ㈢资产基础法(成本法)简介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
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
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价值的方法。
       资产基础法的基本公式为:
       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各项负债评估值之
和
       1、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根据被评估单位流动资产的具体情况,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⑴货币资金
       对现金进行库存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和现金出入库记录,推断确认
基准日账面值的准确性,以核实后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2、关于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⑴关于固定资产—电子设备的评估
       1)电子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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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
备价格,一般条件下,供应商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调试,其重置成本为:
       重置成本=购置价
       部分电子设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2)电子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电子设备的成新率一般按年限法计算,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清查核实中如果发现计算的成新率不符合实际使用状况,应以勘查
成新率为准,电子设备勘查成新率的获取可参照机器设备勘查成新率之
获取方法。
       3)设备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⑵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
       在核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存在性的基础上,了解形成资产和
权利尚存情况,根据其形成的具体资产价值确定其评估值;
       3、关于负债的审核
       负债为流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根据被
评估单位提供的明细表,以经过审查核实后以审计后的账面值作为其评
估值。
       根据上述评估方法,评估人员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整理分析
与委估资产有关的作价依据(如询价资料、取费依据等)、市场信息、统
计资料。在此基础上各专业组对待估的各类资产进行评估计算,测算其
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自2014年7月7日开始至2014年7月19日工作结束。整个评
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㈠资产评估前期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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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阶段由业务受理、制订计划和指导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申报资料
等内容组成。
       1、业务受理阶段
       项目接洽,明确评估事项;查勘评估对象及查看有关评估目的、评
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基准日的基础资料;风险评价;签订资产评估
业务约定书。
       2、前期准备工作
       组成资产评估项目小组;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素分析;制定综合评估计划
编制资产评估程序计划。
       3、指导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准备工作
       委托方积极准备与资产评估的法律、经济技术文件资料;组织力量
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和账实相
符;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等问题按权限做妥善处理。并在清查处理
的基础上,按评估机构的要求,在评估人员的协助或指导下填好各类资
产清查评估申报表评估。
       ㈡清查核实资产阶段
       1、评估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对企业提供的各类资产原始评估明
细表进行了核查,对表中漏填、误填的项目要求企业进行修正和补充,
请企业在修正后的原始明细表上盖章,作为评估原始依据。同时了解企
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听取企
业有关人员对待评资产历史与现状的介绍。
       2、按专业分组,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进行核实,对企业申报的
实物资产进行现场核实,掌握了解资产经营运转、管理情况,对资产进
行勘查、记录、质量检测和技术鉴定,作出现场勘查鉴定表。
       2-1、流动资产、负债的调查
       主要通过核对企业财务总账、各科目明细账、会计凭证,对非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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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流动资产进行清查。我们对货币资金、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等科目的重要记账凭证进行了重点核验。
         2-2、设备类资产的清查
       清查核实资产是在被评估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以被评估单位提供
《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为准,由评估机构派出人员对委托评估资产进
行核实和鉴定。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现场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按要求填报评估基准日的《机
器设备评估明细表》,收集准备相关资料;
       (2)根据本次设备具体特点,确定评估标准和方法,拟订现场勘查
和调研计划;
       (3)根据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以及设备台账,核
对账面原值净值、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对明细表与账务不符、重复、
遗漏、未报项目、金额进行标注、修订,做到账表相符;
       (4)根据《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会同被评估单位设备管理人员
和现场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现场核实。按照机器的铭牌核对明细表
中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核定数量、位置,做到表实相符。
了解设备制造质量、安装质量、保养情况、设备现实功能、性能、等级、
工作环境、设备外观和技术状况等。对关键、重要、价值量大或具有代
表性的设备,详细考察设备的技术状况、负荷情况、运转状况、维护保
养情况,并作详细记录。
       (5)现场勘查发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与《机器设备评
估明细表》内容不符的,与被评估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共同核实并记录,
以设备购买原始合同及技术资料为准。
       2-3、长期待摊费用的清查
       长期待摊费用的清查主要内容为核查确认其实体资产或具体权利
的价值;对于尚存资产或权利的价值难以计算的可按其账面余额计评估
值,对于没有尚存的资产和权利的项目评估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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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调查
       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
进行必要的查验,核对了房屋产权证明、车辆行驶证等资料的原件。
       4、分析、整理评估资料的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查阅各类技术资料、原始凭证;查阅设备购置合同或发票、
设备核算、设备档案等资料;对所取得的评估资料进行专业分析。
       ㈢评定估算阶段
       在现场对各类资产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及评
估的有关法规和本次资产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类型,遵循客观、独立、
公正的原则及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等评估原则,结合评估计划
的要求,选择适合委估资产的评估方法。
       ㈣评估结果汇总阶段
       1、根据各专业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
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
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2、撰写评估说明与评估报告。
       3、内部复核。由我公司内部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及评估
说明进行三级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㈤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在遵守评估
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原则下,认真对待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并作必要
的修改,经企业确认无误后,履行会签手续,并加盖公章,向委托方提
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本报告系在以下评估基准、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下制作完成的。
       ㈠评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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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申报评估的资产的产权均是正常的,因而能够进行合法的
自由交易,即被评估单位合法拥有其所申报资产的完整产权,而无任何
限制或影响交易的他项权利之设置或其他暇疵。
       2.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是真实、完
整、合法、有效的。
       我们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
本次评估的资料,我们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和有限的抽查验证,我
们相信这些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但对其准确性不作保证。
       3.所有资产均采用人民币计算价值或价格。
       ㈡评估假设
       1.除本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取得、
使用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除本报告中另有声明、描述和考虑外,我们未考虑下列因素对
评估结论的任何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⑴己有或可能存在的担保等他项权利或产权暇疵或其他对产权的
任何限制等因素。
       ⑵未来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等(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市场供求关系、财政税收政策、内外贸易政策、环境保护政策、金融货
币政策等)因素之变化。
       ⑶各类资产目前的或既定的用途、目的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率、
环境等情况之改变,或被评估单位有关与被评估资产直接或间接的任何
策略、管理、运营、营销、计划或安排等(如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经
营计划、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等)发生变化。
       ⑷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
       ⑸出现战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⑹被评估单位未列报或未向我们做出说明而可能影响我们对被评
估资产价值分析的负债/资产、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或者其他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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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权利和义务/或有义务等。
       ⑺债权债务实现(收款和付款)的时间。
       ㈢限制条件
       1.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系指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而做出
的总体价值意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明细表)中提供的任一评估值,仅
适应于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评估,除非本报告
己另有特别说明,任何将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的总体价值按权
利比例划分或组合、或数量比例划分或组合、或其他的划分或组合,都
将使评估值无效。
       2.报告或本报告复制本的持有者,无出版此报告的权利。
       3.除非事先己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我们仅为委托方就本报告所载
范围内的资产做价值评估,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也仅限于价值评估,对本
次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相关问题,我们没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的咨
询、证词或出席法庭。


       十、评估结论
       我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
原则,在对所评估的资产进行必要的勘察、核实以及产权验证的基础上,
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评定估算,完成了在当时情况下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在此基础上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拍卖其持有的西
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事宜纳入评估范围的西宁
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如下:总资
产账面值 2,320.01 万元,评估价值 2,319.90 万元,减值 0.11 万元,
减值率 0.00%;总负债账面值 2,056.23 万元,评估价值 2,056.23 万元,
增值 0.00 万元,增值率 0.00%;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 263.78 万元,
评估价值 263.67 万元,减值 0.11 万元,减值率 0.04%。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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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加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133.95                  133.95                   -              -


非流动资产                                       2,186.06                2,185.95               -0.11         -0.01


 其中:固定资产                                      10.65                   10.54              -0.11         -1.03


         长期待摊费用                            2,175.42                2,175.42                   -              -


         资产总计                                2,320.01                2,319.90               -0.11              -


流动负债                                         2,056.23                2,056.23                   -              -


         负债总计                                2,056.23                2,056.23                   -              -


         股东权益                                  263.78                  263.67               -0.11         -0.04

         依据上述评估结果,在未考虑由于少数股权产生的溢折价及流动
  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情况下,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西
  宁贤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 100%股东权益价值=263.67×
  100%=263.67 万元。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
  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在现有经营状况、外部宏观经
  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条件下,于本次评估目的下的价值,没有考虑
  将来可能承担的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
  评估价格的影响;亦未考虑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
  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也末对资产评估增减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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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同时,本报告亦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对
资产价格的影响。
       2、本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所阐明的原则、依
据、假设和限制条件、方法和程序,对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现有
用途、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报告所定义的资产
价值类型所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当前述事项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
般会失效。
       2、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被评估资产和委托方实现本
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目的有效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
用。
       3、本评估报告包含若干附件和评估明细表,所有附件和评估明细
表亦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按国家现行资产评估有关法规,本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
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9日止。超过
2015年6月30日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5、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
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机构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他用
途、或被出示,本评估机构均不予承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
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7、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若资产数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
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
调整或重新评估。即: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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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己
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19 日。


       十四、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曹宇

        注册资产评估师:郭承红




        注册资产评估师:张长银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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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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