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5-11-03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控股参股子公司
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
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
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等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事件情节及后果的轻重商议确定。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行事,也可一并行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相关条款有悖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