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4-29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事项
因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未实现相关的业绩承诺,
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根据西藏荣恩科技
有限公司、肖融、新疆泰达新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卢义萍、新疆益通投资有限
合伙企业、上海盛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中登投资管理事务所等七人(以下
统称“股份发行对象”)与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签署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按相应比例回购并注销股份
发行对象所持有的我公司部分股份。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股份回购注销工作。
二、关于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年
度审计机构事项
经我们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担任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开展审计工作期间,能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出发点,
坚持独立审计的原则和立场,勤勉尽责,切实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其审计
结果均能客观、公正、公允、反映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维护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审计机构。
专此发表意见。
(转下页,为本《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所审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钱英、王富贵、程友海
2016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