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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海春天:青海春天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4-26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用》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募集
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当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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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
    (三)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及时
通知保荐人;
    (四) 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存储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五) 公司、存储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
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实
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使募投项目顺利实现,投资项目应按
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并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并根据项
目的进度安排向财务部门提供月度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合规性审核部门,负责
审核项目支出与董事会计划的相符性。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在公司既定业务
管理流程的基础上,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审批表》的要求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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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具体事项,由证券事务部门备案,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证券事务
部负责统计募集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
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
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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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
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
个月。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
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
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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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
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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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
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审计部
门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董事长及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填制上季度《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表》,报财务总监审阅后,交由证券事务部门,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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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 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
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本办法生
效之日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