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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海春天:青海春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6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下简称
“董秘办”)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管理并通过董秘办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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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为: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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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项,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登记并及时补充完善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见附表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涉环节包括但
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
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信息,并保证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确认。登记表由董秘办按照规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进行报备,并由董秘办负责保存,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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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以上主体应当保证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汇总,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表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保证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上述部门、公司的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
露职责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遵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信息的原因和知悉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
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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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或由于失职,导致公司未公
开信息泄漏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
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青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责任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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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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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知   单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登记人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签名     情人签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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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本表格格式可根据需要修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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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名称: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参与筹划决策
 序号                     身份证号码              参与筹划决策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筹划决策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参与人签字
             人姓名



                                                                                        注1            注2




注:
1.填报参与筹划决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电子邮件等。
2.填报筹划决策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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