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春天:青海春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6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投资者对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认同,加强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
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
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的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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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的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的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历史投资者、当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等;
(五)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涉及商业机密、行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的除外);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
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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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八条 公司努力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作出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股东大会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创造条
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三)说明会或路演
公司应当积极在召开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四)公司网站
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新、不断丰富网站的内容,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
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该专栏。
(五)网络互动平台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
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
复。
(六)现场参观、调研
不定期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投资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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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七)投资者热线/邮箱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予以公告,以及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热线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过程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并在此过程中应避
免泄露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不得在举办的相关参观、座谈沟通活动中发布尚未披
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六条 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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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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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