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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广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09-23  

                        证券简称: ST 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2-11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
矿业”或“甲方”)为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壹亿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矿业有限公司为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壹亿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本次担保不存
在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明珠矿业已就本次担保履行了内部
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4 年 04 月 21 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2311104696
    4.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捌仟捌佰玖拾叁万叁仟捌佰壹拾伍元
    5.法定代表人:黄丙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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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住所:兴宁市官汕路99号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科创企业孵化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及提供自有
物业、场地租赁及配套商务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道地药材、药食同源植物的
种植、收购、加工、销售;药品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生物医药研
发、检测;科学文化技术推广、服务;批发零售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
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
司合计持有公司 369,331,3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81%;实际控制人为:张
坚力、张伟标。
    9.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项目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或 2022 年 1-6 月         或 2021 年度
资产总额                        4,352,595,433.76       5,389,065,437.70

负债总额                          616,075,460.81       1,205,856,799.82
净资产                          3,736,519,972.95       4,183,208,637.88
营业收入                          514,369,211.38       1,743,365,379.54
净利润                            248,677,061.29       1,087,680,162.18
    注:上述 2022 年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2021 年度数据经年审会计师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方式: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
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
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任何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
接要求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对债务人或主合同项下债权
的其他担保进行处置或追索,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乙方行使追索权。
    (二)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
(CNY100,000,000.00)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
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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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三年止。甲方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由明珠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系为满足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鉴于
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水平,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
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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