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 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 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 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 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 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 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 进行审批: 1.除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并在授权期限、金额内的委托理财业务外,公司所 有委托理财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2.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 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3.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 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余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委托理财。 2.财务部或公司相关人员对委托理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委托理 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 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3.委托理财经论证可行后,财务部会同公司法规部等相关人员与符合条件的 金融机构就委托理财事宜进行洽谈,财务部提出建议委托理财受托人名单并编写 可行性报告。 4.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董事长报告。 5.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根据银行单据及时进行账 务处理。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 公司财务部提出委托理财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 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超 出董事长审批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会 议纪要和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 公司财务总监、总裁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公司财务 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 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 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 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 开披露前,应向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资金帐户信息,接受广 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 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通知(如需); 4.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管理制度; 5.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负责人; 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同时, 广 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3 年)废止。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