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珠: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制度(2022年)2022-11-0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管理,
提高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
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突然发生造成
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二章 公司突发事件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突发事件是指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经营,
导致公司人员、财产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滑坡、泥石流、台风、暴风雨、地震等);
(二)事故灾难(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等);
(三)突发公共事件(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
康和生命安全等事件);
(四)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
第四条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事件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
般)。对突发事件分级,目的是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提高应急处置的效能。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突发事件公司的处理方案以切实可行、积极应对为原则,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以及处
置工作,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矿业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任副组长,组员由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组成,其中:
(一)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置及管理工作;
2.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3.协调内部、派出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等之间的关系;
4.负责保持与各相关政府部门的有效联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风险的处置工作;
2.指导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的突发事件处理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等,发挥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运转枢纽作用。
(三)组员职责
1.相关组员按照其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落实公司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做好相关突发事
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申报工作。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
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定期检查及汇报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
控制。
第八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
采取的措施等。
第九条 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第一责任人向总裁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
秘书;总裁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当预警信息被
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则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需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基础建设,
完善监测网络,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
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事件的应急程度启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稳定发展的突发事件后,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将事件
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报总裁及董事会秘书,不得迟报、谎
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
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应不
分时间可随时上报。
第十三条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部门或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
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有效地进
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恶化。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领导工作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
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同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
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在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一)责任部门应深入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环境、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及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程度;
(二)根据事件分级程度确定召开相关会议,启动相就应急措施;
(三)副组长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
(四)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组长应立
即派出负责人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五)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尽快消除风险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
生产经营。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
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善后事宜
由事件发生单位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
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要按照职责分
工和本制度,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
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各部门、单位的值班电话及领导工作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
保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应急队伍保障。领导工作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
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后勤保障。领导工作小组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后勤保障。公司
财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培训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
防及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安
全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方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负责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制度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公司相关
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突发事件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
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