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山东金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胡居洪 许领 李敏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