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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9-30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本所接受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季猛、王宗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公司法》、《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13 年 9 月 14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分别刊登的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讨论事项,并按《规则》有关规定对部分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朝阳区
霄云路 26 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议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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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公告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 2774381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8.7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审议未通过公司《关于向公司股东借款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因关
联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无参会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议案未获
通过。本次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及股东大会决议分别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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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专用签章页)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霍建平


    经办律师:
                       季   猛    王宗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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