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10-1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接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三家公司将其持有的北
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接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三家
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赠与本公
司的议案》,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恒基房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慕先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新
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系无偿赠与本公司,不附加公司任何义
务。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因此,公司接受上
述股权赠与、控股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对公司的可持续
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将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上述议案。
二、《关于接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北京慕先达建筑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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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赠与
本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接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北京
慕先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
司的股权无偿赠与本公司的议案》,北京慕先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
司将其持有的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80%的股权系无偿赠与本公
司,不附加公司任何义务。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因此,公司接受上述股权赠与、控股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
对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将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胡居洪 许领 李敏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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