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特别重大合同公告2013-11-30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 金 泰 公告编号:2013-072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购销合同,40,313,110.00 美元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对公司 2013 年业绩有正面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应出席会议的董事共 8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共 8 人, 会议以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特别重大购销合同的议案》。
公司前期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
了全资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 2000 万港币,经
营范围为贸易、咨询,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湾宏光道一号亿京中心 A
座 19 楼 B 室。
2013 年 11 月 29 日,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与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3-01 号的《购销合同》,甲方从乙方购入价值为 40,313,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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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黄金镶嵌软玉首饰对外销售。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为商品编号为 7113191990 的黄金镶嵌软玉首饰;规格
型号:含金 99.99%;件数:约 11410 件;总价值为 40,313,110.00
美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为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
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水田二街 49 号 1 栋、3 栋 6 楼;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符和民;经营范围:铂金、钯金、黄
金、K 金制品、银制品以及珠宝首饰的批发及其它国内贸易(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从事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铂金、
钯金、黄金、K 金制品、银制品以及珠宝首饰的生产加工。
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
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货物:商品编号为 7113191990 的黄金镶嵌
软玉首饰;规格型号:含金 99.99%;件数:约 11410 件;总价值为
40,313,110.00 美元。
2、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值为 40,313,110.00 美元。
3、交货方式和期限:
(1)乙方负责将产品装于适宜运输及气候变化的封口胶袋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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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再装于结实铁箱中,运送到甲方指定深圳报关口岸进行分批交收。
(2)乙方必须在甲方每份订单的交货期限内交付成品,如未按时
交付,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每日按其所应交付成品的总金额的 0.1%,
计算支付给甲方逾期交货违约金。
(3)装运期: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该合同交付。
4、验收方式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在口岸出口前通过国家检测机构进行抽
查检验,如抽查结果未达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则:
(1)乙方对抽查检验结果不持异议,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
(2)乙方不认可甲方抽查检验结果,应于收到甲方检验结果 1 个工
作日内提出异议,并由甲、乙双方在 1 个工作日内共同委托国家商检
局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如超过
1 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视同乙方对抽查检验结果不持异议。
5、装运口岸:中国深圳
6、目的口岸:香港
7、付款方式及期限:当生产该批货物所需料件报关进口以后(以
料件进口报关单为准),甲方需在 2 个工作日内支付此份合同总值的
20%定金到乙方指定账户内。每批货物交货后 3 个工作日内结清当批
所交货物的货款。合同履行完毕后,余款在 10 个工作日内结清。如
未按时支付,则甲方需每日按其所应付货款总金额的 0.1%,计算支
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8、合同中的单价根据国际市场单价的波动而变动(以出口报关
单的单价为准)。
9、货物价格以美元为计价单位,但具体结算币种由交易双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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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场情况友好协商决定。
10、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合同交易双方均有权委托第三方完
成资金收付汇或完成部分合同项下交易,但该第三方应当经过合同另
一方的书面同意。
11、人力不可抗拒:如在装货或运输中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导致
货物推迟装运或不能承交,乙方将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将上述发生的
情况通知甲方,并在此后的 14 天内将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开具的事故证明书空邮甲方,以便甲方承认,然而,在这种情况下,
乙方仍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货物乘交,如果事故延续至
10 个星期以上,甲方有权利取消合同。
12、合同签约地:中国深圳。
1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
1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对公司 2013 年
度的净利润将产生正面影响。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与合同
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存在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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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号为 2013-01 号的《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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