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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特别重大合同公告2013-12-14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 金 泰    公告编号:2013-081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购销合同,95,977,546.30 美元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4 年 4 月 1 日前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对公司业绩有正面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
公司签署特别重大购销合同的议案》。

    201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

下称“甲方”)与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签署了合同号为 2013-01 号的《购销合同》,甲方从乙方购入价值为

95,977,546.30 美元黄金首饰、黄金镶嵌软玉首饰对外销售。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为商品编号为 7113191990 的黄金首饰、黄金镶嵌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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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饰;规格型号:含金 99.99%;货物总金额为 95,977,546.30 美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为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

湖区翠竹街道田贝四路水田二街 49 号 1 栋、3 栋 6 楼;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符和民;经营范围:铂金、钯金、黄

金、K 金制品、银制品以及珠宝首饰的批发及其它国内贸易(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从事货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铂金、

钯金、黄金、K 金制品、银制品以及珠宝首饰的生产加工。

     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及合同总金额
     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货物:商品编号为 7113191990 的黄金首饰、
黄 金 镶 嵌 软 玉 首 饰 ; 规 格 型 号 : 含 金 99.99% ; 货 物 总 金 额 为
95,977,546.30 美元。
     2. 交货方式和期限
   (1)乙方负责将产品装于适宜运输及气候变化的封口胶袋内,然后
再装于结实铁箱中,运送到甲方指定深圳报关口岸进行分批交收。
   (2)乙方必须在甲方每份订单的交货期限内交付成品,如未按时交
付,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每日按其所应交付成品的总金额的 0.1%,
计算支付给甲方逾期交货违约金。
  (3)装运期:2014 年 4 月 1 日前完成该合同交付。
     3.验收方式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在口岸出口前通过国家检测机构进行抽
查检验,如抽查结果未达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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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方对抽查检验结果不持异议,甲方有权拒收该批货物。
  (2)乙方不认可甲方抽查检验结果,应于收到甲方检验结果 1 个
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由甲、乙双方在 1 个工作日内共同委托国家商
检局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如超
过 1 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视同乙方对抽查检验结果不持异议。
    4.装运口岸:中国深圳
    5.目的口岸:香港
    6.付款方式及期限:当生产该批货物所需料件分批报关进口以后
(以料件进口报关单为准)甲方需在 2 个工作日内支付每批所交货物
总值的 20%预付货款,到乙方指定帐户内。每批货物交货后 3 个工作
日内结清当批所交货物的货款。合同履行完毕后,余款在 10 个工作
日内结清。如未按时支付,则甲方需每日按其所应付货款总金额的
0.1%,计算支付给乙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7.合同中的单价根据国际市场单价的波动而变动(以出口报关单
的单价为准)。
    8.货物价格以美元为计价单位,但具体结算币种由交易双方根据
市场情况友好协商决定。
    9.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合同交易双方均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
资金收付汇或完成部分合同项下交易,但该第三方应当经过合同另一
方的书面同意。
    10.人力不可抗拒:如在装货或运输中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导使
货物推迟装运或不能承交,乙方将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将上述发生的
情况通知甲方,并在此后的 14 天内将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开具的事故证明书空邮甲方,以便甲方承认,然而,在这种情况下,
乙方仍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货物承交,如果事故延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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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个星期以上,甲方有权利取消合同。
    11.合同签约地:中国深圳
    1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
    1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对公司的净利

润将产生正面影响。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与合同

对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存在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合同号为 2013-01 号的《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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