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金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长期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2014-03-08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 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08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长期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7 日与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签订了《长期合作框架协议》,有关内容如
下:

   一、 合作方简介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注册办
公 地 址 : 10 ANSON ROAD #18-13 INTERNATIONAL PLAZA
SINGAPORE 079903;注册资本:100000.00 新加坡元;业务范围:
贵金属及相关产品的营销。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与公司不
存在关联关系。
   二、《长期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乙方: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甲方系一家在香港设立的从事黄金珠宝贸易的贸易公司,在中国

大陆拥有采购及未来在中国大陆从事黄金珠宝设计、销售及委托加工

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完全能够按照乙方的需求设计、加工、采购金银

                                1
珠宝制品以及按照乙方对金银珠宝制品的设计理念、规格要求委托加

工。

       乙方系一家在新加坡设立的从事销售金银珠宝为主的公司,拥有

完善的金银珠宝国际市场销售体系和较强的国际市场销售能力,以及

金银珠宝制品的设计理念,能够为乙方提供符合市场要求的设计理念

支持。

       甲、乙双方愿意在发挥各自资源优势的前提下,以实现双方优势

的互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1、双方在前期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

伙伴关系的基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

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3、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也
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

       (二)合作方式

       1、乙方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向甲方提供金银珠宝制品采购计划及
采购清单,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向在中国大陆的金银珠宝制品加工企

业进行采购,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及甲、乙双方的销售合同;甲方

应按照乙方的采购计划及采购清单及时、全面、保质保量的完成供货

义务。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及产品的设计理

念及要求,以便甲方及时要求在中国大陆的金银珠宝制品加工企业客

户做出相应的安排和准备。


                                 2
    3、甲方在向中国大陆的金银珠宝制品加工企业进行采购的基础

上,未来拟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即甲方与相应的金银珠宝制品加工

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按照乙方的产品设计理念设计、加工产

品,以便更好的向乙方提供符合其要求的金银珠宝制品,同时,也能

进一步体现价格优势。

    4、乙方每年可以对甲方在中国大陆的金银珠宝制品加工企业进

行拜访、考察,以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技术工艺水平;乙方对甲方

的委托加工企业有权监造其定制产品的生产。

    5、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

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
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即从
2014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