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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公告2014-03-13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 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09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2 日与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

限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有关内容如下:
   一、 合作方简介

    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

道田贝四路水田二街 49 号 1 栋、3 栋 6 楼;注册资本:5000 万人民
币;法定代表人:符和民;经营范围:铂金、钯金、黄金、K 金制品、

银制品以及珠宝首饰的批发及其它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铂金、钯金、黄金、K

金制品、银制品以及珠宝首饰的生产加工。
    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长期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

    甲方系一家在香港设立的从事黄金珠宝贸易的贸易公司,拥有专

业的黄金珠宝贸易团队、完善的金银珠宝国际市场销售渠道和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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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市场拓展能力以及熟悉黄金珠宝业国际流行趋势和产品的设计

理念,能够持续大批量采购金银珠宝制品并销售到国际市场。

    乙方系一家在深圳设立的集黄金、珠宝生产、加工、批发、零售

于一体的珠宝企业,拥有标准厂房 2000 多平方米,拥有国际先进的

生产设备,有着丰富的高端工艺品生产加工经验,能够按照甲方的设

计理念、规格等要求生产加工金银珠宝制品,并具备持续大批量供货

能力。

    甲、乙双方愿意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前提下,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1、双方在前期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
伙伴关系的基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利益。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

同发展、保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3、本协议为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也是双方签订相

关合同的基础。

    (二)合作方式
    1、甲方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向乙方提供金银珠宝制品的设计理念、

规格、采购计划及采购清单,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乙方按

照甲方的要求安排生产加工,及时、全面、保质保量的完成供货义务。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及产品的设计理

念及要求,以便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安排和准备。

    3、甲方(或甲方的销售客户)每年可以对乙方进行拜访、考察,

以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技术工艺水平;必要时,甲方(或甲方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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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客户)对乙方有权监造其定制产品的生产。

    4、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

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本协议签订后,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可绕过甲方

与甲方的销售客户进行相同的生意与交易。

    6、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

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三)协议签约地:中国深圳。

    (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3年,即从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

11日止。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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