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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2014-04-26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

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依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涵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

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

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评价依据和标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简称:“应用指引”)、《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简称:“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及

下属各分子公司制度、流程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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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即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下属各分

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

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

    (四)审计部代表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和监督。
    (五)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评价本单位的风险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
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

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第八条 年度评价为定期评价,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至年度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应完成定期检查并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阅;日常评价一般为不定期评价,根据需要视具体情

况而定,不受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

按检查评价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

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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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

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

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

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

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

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

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

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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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

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

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

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

报评价报告等环节。公司授权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

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
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

务。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

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

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

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

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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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

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

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

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

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

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

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评价质量进行交叉复

核,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

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

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

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

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

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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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包括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按照评价指引及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评价工作方

案、各分子公司测试操作人员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

控制缺陷并汇总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编报评价报告初稿。

    (二)审计部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交叉复核,并经审计部负责人

复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存在的缺

陷和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措施予以研究并形成决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审阅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应对此报告发表意

见。
    (五)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按规定披露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计意

见。
    (六)公司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

的问题,应在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单

位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

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

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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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及时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

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审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

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

出。

    第三十二条 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审计部应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

内部控制评价,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可参考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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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

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

相关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涉及的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及时提供全
面和准确的资料,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迟报、漏报、
瞒报等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或重大风险妥善处置的,追究有关领
导和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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