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4-04-26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
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直通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
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
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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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全体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
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
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同时
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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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应当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可以暂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常设机构。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证券部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制
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本
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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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
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
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
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根据本制
度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
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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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完成编制,并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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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
编制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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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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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
式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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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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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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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
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董事会秘书也无法确定
时,应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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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山东证监局之间
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4、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
会议文件和 资料;
5、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
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
控股股东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8、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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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
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
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监事会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
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
务。
3、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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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
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5、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
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6、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
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团队的责任: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经营管理团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
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
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经营管理团队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
4、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
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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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5、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
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
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6、经营管理团队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
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其他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
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
义务。公司各部门部长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
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公
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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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四)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对证券部负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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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秘书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
定定期报告披露工作计划;
(二)证券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草案,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报告部分由财务部编制;
(三)定期报告草案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将定期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披露;
(八)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定期报告等相关资料,并报山东证监局
备案;
(九) 证券部对定期报告全套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的一般程
序为:
(一)公司重要事项根据审批权限提交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
(二)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本;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董事长签发;以监事会
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提交监事会主席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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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将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披露;
(六)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山东证监局备案;
(七) 证券部对临时报告全套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按照公
司有关规定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
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管
理,并根据需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和信息。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代表)或通过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四)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要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
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
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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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
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五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
公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
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
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正式公告形式进行,不得通过
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同时在山东证监局和公司
证券部备置,供公众查询。
第八章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
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密。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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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三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存完整的书面
记录。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
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委托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设专人负责保管信息披露文件的文字及
电子文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委托证券部保存,
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地址:济南市洪楼西路29号,邮政编码:250100)。
第 七 十 七 条 股 东 咨 询 电 话 : 0531-88902341 , 传 真 : 0531-
88902341,电子信箱:jtjt-jn@263.net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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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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