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4-04-29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 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17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 29 恢 1 号《执
行裁定书》及(2010)泰执字第 29 恢 1-7 号《执行裁定书》,关于公
司与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04 年 3 月 18 日、2004 年 5 月 14 日、2010 年 5 月 13 日、2010 年
6 月 5 日、2011 年 7 月 28 日、2011 年 9 月 8 日、2012 年 6 月 29 日、
2012 年 8 月 10 日、2012 年 8 月 24 日、2012 年 9 月 25 日、10 月 19
日、12 月 22 日、2013 年 1 月 31 日、2 月 20 日、3 月 23 日和 4 月
20 日、9 月 14 日、10 月 8 日、12 月 14 日、12 月 27 日、12 月 28 日、
12 月 31 日、2014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了诉讼及进展有关情况。现将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 29 恢 1 号《执
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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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
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04)济民四初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
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
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
了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山东
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
债权转让给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与深圳市中南
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本案涉及标的额的债权债务已经全
部结清,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完结,故申请执行人
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济民四初字第 22 号
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 29 恢 1-7 号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及裁定结果。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
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
人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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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书,提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完结,申请撤回对被
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经审核,山东省泰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楼
西路 29 号,证号历城 002841 号项下第 2-5 幢及证号为历城 002840
号项下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楼
西路 29 号,土地证号为历城国用(95)字第 1001024 号的土地使用
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阴
县栾湾乡东平洛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8)字第 081306069 号的土地
使用权和位于平阴县安城乡西土寨村土地证号为平国用(99)字第
005 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执字第 29 恢 1 号《执行
裁定书》及(2010)泰执字第 29 恢 1-7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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