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关于2013年年报暨恢复上市申请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2014-06-21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 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25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3 年年报暨恢复上市申请事后审核意见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5月1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公司2013年年报暨恢复
上市申请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405号),并于2014
年6月19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了回复。公司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公司2013年年报暨恢复上市申请的事后审核意见函提出的问题,解释
说明如下:
一、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和盈利主要来自于珠宝贸易,
请详细说明公司珠宝贸易业务的盈利模式,相关销售政策和具体的
收入确认条件,该经营模式下的优劣势以及业务的核心竞争力。请
在年报中充分披露有关经营模式和赢利模式的相关风险。
回复:
(一)公司珠宝贸易业务的盈利模式。
和珠宝销售商签订合同,根据东南亚珠宝市场流行趋势及订单的
规格要求,与中国大陆珠宝加工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中国大陆珠宝加
工企业按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国
际”)指定的规格式样进行加工,以销定采。供应商深圳市国君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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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君”)拥有多年的黄金珠宝制品生
产加工经验及国际先进的生产设备,能够满足金泰国际的采购需求。
(二)相关销售政策和具体的收入确认条件。
1、销售政策
①交货。
金泰国际需在银行确认收到买方开出之有效资金证明后交货。
②收款。
金泰国际与买方签订合同后,买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金泰国际
支付每批所交货物总值的20%预付货款到金泰国际指定帐户内。每批
货物交货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当批所交货物的货款。
③交易金额的变动。
金泰国际与买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实际交易金额将随国际市场
单价的波动而变化。
2、收入确认条件。
依据金泰国际的销售政策及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金泰国际与买
方办理完货物交接取得买方的确认并向买方开据发票,货物所有权自
金泰国际名下移转至买方名下,公司可确认收入。
(三)该经营模式下的优劣势。
金泰国际在香港从事黄金珠宝贸易有着有利的地域优势及国际
市场优势,有利于拓展国际市场业务及开发新的供应商、销售客户。
金泰国际与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有利于长期
稳定开展黄金珠宝贸易,为上市公司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利润来源及持
续盈利能力。
该行业受原材料黄金价格走势影响较大,为此,公司已采取如下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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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泰国际与销售客户的合同中约定:实际交易金额将随国际市
场单价的波动而变化。
②上下游供应商及销售客户可利用黄金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因此,黄金价格的波动对公司及供应商及销售客户影响不大。
(四)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1、金泰国际在香港从事黄金珠宝贸易有着有利的地域优势及国
际市场优势,有利于拓展国际市场业务及开发新的供应商、销售客户。
2、金泰国际拥有专业的黄金珠宝贸易团队、完善的金银珠宝国
际市场销售渠道和较强的国际市场拓展能力,能够持续大批量采购金
银珠宝制品并销售到国际市场。
3、金泰国际运营资金近 1 亿港币,如运营资金出现缺口时,将
向公司的控股股东寻求资金支持。因此,金泰国际的运营资金完全能
够支持贸易业务所需。
4、金泰国际与供应商及销售客户均已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供应
商为满足金泰国际的长期采购需求,已建立新厂房及从意大利购进新
设备。
(五)经营模式和赢利模式的相关风险。
由于公司涉足该领域业务时间较短,目前有深圳国君一家供应
商,和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一家销售客户,
存在采购和销售渠道单一、对销售客户和供应商有一定程度依赖的经
营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因合作交易情况良好,金泰国际与深圳国君和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达成长期合作意向,两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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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与金泰国际签订了长期合作的框架协议。未来公司将利用金泰国
际位于香港这一地域优势,积极拓展国际业务,在稳定原有客户的基
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及销售客户,逐步扩大黄金珠宝贸易的经
营规模,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2、公司将积极采取向黄金珠宝的生产业务产业链延伸、择机开
展黄金珠宝行业的资产收购等多方面工作,在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
黄金珠宝领域业务的同时储备专业人才,并积累更多业务经营,最终
将公司最终打造成为涵盖黄金珠宝产品加工、销售和出口贸易等各环
节的全产业链黄金珠宝企业。
二、年报显示,公司珠宝贸易业务的购销环节严重依赖于单一客
户,请在年报中充分披露单一客户依赖风险。
回复:
金泰国际目前有深圳国君一家供应商,和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一家销售客户,存在采购和销售渠道单一、
对销售客户和供应商有一定程度依赖的经营风险。
未来公司将利用金泰国际位于香港这一地域优势,积极拓展国际
业务,在稳定原有客户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及销售客户,
逐步扩大黄金珠宝贸易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请严格按照年报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充分披露新年度的经
营计划,包括:收入、费用、成本计划、新年度的经营目标以及相关
资金需求等方面信息。
回复:
基于2014年度黄金珠宝市场及医药市场的趋势分析与判断,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预计201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约为25亿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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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成本、费用预计约为24.2亿元人民币;2014年度预计实现营业利
润约8000万元人民币。
金泰国际运营资金近 1 亿港币,如运营资金出现缺口时,公司将
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的方式筹措必需资金。
自 2014 年初至今,公司按照已制定的经营计划顺利开展经营活
动。
2014 年 1 月 23 日,金泰国际与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签署了货物金额总值为 44,716,779.82 美元的《黄
金首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1SGAJPL012014),后于 2014 年 3 月 11
日签订《补充协议》,最终确定货物金额总值为 52,068,216.73 美元,
并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前履行完毕。
2014 年 3 月 7 日,金泰国际与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签署了有效期为五年的《长期合作框架协议》,
因合作交易情况良好,双方均愿意长期合作。
2014 年 3 月 12 日,金泰国际与深圳国君签署了有效期为三年的
《长期合作协议》,因合作交易情况良好,双方也均愿意长期合作。
2014 年 4 月 16 日,金泰国际与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签署了货物金额总值为 93,209,697.00 美元的《黄
金首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2SGAJPL012014),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2014 年 4 月 22 日,金泰国际与深圳国君签署了货物金额总值为
90,629,280.00 美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2014-01),该合同正
在履行中。
自 2014 年初至今,金泰国际已实现黄金珠宝的销售 5.6 亿元人
民币,黄金珠宝业务发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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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珠宝业务毛利率为4.19%,请选择同
行业公司进行比较,若存在较大差异的,请详细分析原因。
回复:
同类上市公司毛利率比较分析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综合毛利率(%)
金叶珠宝 000587 5.35
东方金钰 600086 3.76
金一文化 002721 11.59
老凤祥 600612 7.97
明牌珠宝 002574 5.55
潮宏基 002345 29.61
平均值 10.64
金泰集团 600385 4.19
注:数据来自 2013 年年报
根据上表所示,行业同类经营珠宝黄金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平均毛
利率为 10.64%,公司黄金珠宝业务的毛利率为 4.19%,其主要原因是
公司的黄金珠宝业务是批发业务,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不同程度的存
在黄金珠宝的设计、生产、零售及其他业务,综合毛利率明显高于公
司。上述上市公司中:金叶珠宝的批发业务的毛利率为 1.53%,金一
文化的销售之加盟连锁业务的毛利率为 3.94%,潮宏基的批发业务毛
利率为 7.23%,三家公司批发业务平均毛利率为 4.23%。公司与之相
比不存在较大的差异。
五、请你公司披露本所上证公函【2014】0046号和上证公函【2014】
0144号要求核查事项的相关方核查结论。
回复:
(一)2014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下发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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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4]0046号),
要求公司的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泰国际2013
年底分别与深圳国君和新加坡SUPERIOR GOLDSILVER ANDJEWELLERY
PTE LTD先后签署特别重大购买和销售合同的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或说明,并出具专项意见。并要求于2013年年报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提交上述专项意见。
公司的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述专项
意见,相关方核查结论如下:
1、金泰国际分别与深圳国君和新加坡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签订了购销合同和销售黄金首饰合同,并分别履
行了付款、交货等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内容,具备交易实质。上述合
同合法有效、履行真实。
2、金泰国际、深圳国君和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公司三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特殊利益转移情形。
3、金泰国际交易事项的收入、成本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4、金泰国际分别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2013 年 12 月 12 日与
深圳国君签订了采购合同,金泰国际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2013
年 12 月 20 日、2014 年 1 月 23 日与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截止保荐人、会计师、律
师三方出具专项意见之日,上述采购及销售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未
出现违约情形和质量纠纷,交易合同后续不存在不确定事项和重大风
险。
(二)2014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下发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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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4]0144号)。鉴于华夏贸易为
境外公司,要求公司以及聘请的恢复上市律师,对公司于2013年12
月12日与孙公司华夏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将对7名债权
人的债务共计2.41亿元转让给华夏贸易有限公司,核实该债务转移事
项是否需经相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公司的律师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述专项法律意见,核查结
论如下:
公司与HUAXIA TRADING LTD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不属于投资类
事项,结合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公司与HUAXIA TRADING LTD之间的
债务转移无需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六、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进行了会计估计变更。请详细说明进
行估计变更的原因或依据,以及该变更事项对公司全年业绩的影响。
回复:
公司在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的同时,已披露了《公司关于2013
年度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报告》及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专
项说明》。
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
公告》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详见2013年9月1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应收
债权更接近于公司回收情况和风险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收
款项中“根据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账龄分析法坏账计提比例”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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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变更。账龄1年以内(含1年)的应收款项中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10%变更为5%。
此次会计估计变更影响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44,831.55元。
七、年报显示,报告期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中
南联合”)受让了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全资孙公
司华夏贸易的债权4740万元,并对华夏贸易的2040万元债务进行了豁
免,该部分豁免的债务计入公司报告期损益。请说明中南联合的基本
情况,中南联合承接债权并豁免华夏贸易的原因,并核实中南联合与
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你公司相关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应就该事
项的合规性、公允性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表专项意见,并披
露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回复:
1、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南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3 月 25 日,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
处卓越时代广场 2202 号,注册号 440301106909185,注册资本: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泽金,经营范围:在合法取得使用权土地上从
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供应链管理;电子产品、通讯产品、
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金银珠宝首饰、家具、服装、日用百货、工艺
品、机电产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
培训和其它限制项目);投资管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
融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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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2013 年 3 月 4 日深圳中南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
2013 年 3 月 4 日变更前 2013 年 3 月 4 日变更后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朱琳 40% 陈泽金 20%
王树 60% 连松耿 40%
连松贤 40%
2、深圳中南公司承接债权并豁免华夏贸易的原因。
201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奇骏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债务转让的函》,同意公司
将欠其债权本息合计 47,404,827.64 元,全部转让给公司全资孙公司
HUAXIA TRADING LTD,由 HUAXIA TRADING LTD 履行付款义务。
2013 年 12 月 26 日,深圳奇骏公司向 HUAXIA TRADING LTD 出具
《债权转让通知书》,深圳奇骏公司将 47,404,827.64 元的债权已全
部转让给深圳中南公司。上述 47,404,827.64 元债权的转让价款为
23,000,000.00 元,转让价款较低,符合商业实质。
2013 年 12 月 26 日,深圳中南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同
意公司与 HUAXIA TRADING LTD 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公司收到 HUAXIA
TRADING LTD 偿还的人民币 27,000,000.00 元后,同意公司全部豁免
HUAXIA TRADING LTD 对公司剩余的债务人民币 20,404,827.64 元”,
同月 27 日,HUAXIA TRADING LTD 与深圳中南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
议》,协议中约定在债务重组协议生效后,HUAXIA TRADING LTD 向
深圳中南公司偿还人民币 27,000,000.00 元款项后,深圳中南公司免
除剩余的债务人民币 20,404,827.6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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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HUAXIA TRADING LTD 与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资金借款协议书》,协议中约定:HUAXIATRADING LTD 向北
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 27,000,000.00 元,用以
偿还深圳中南公司的债务。同日,HUAXIA TRADING LTD 与北京新恒
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南公司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书》,
协议中约定 HUAXIA TRADING LTD 委托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
公司将 27,000,000.00 元直接支付给深圳中南公司。
2013 年 12 月 30 日,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 HUAXIA
TRADING LTD 付款 27,000,000.00 元元至深圳中南公司开户的银行工
行深圳华侨城支行(账号:4000023219200170959)。2013 年 12 月 31
日,深圳中南公司向 HUAXIA TRADING LTD 出具《关于豁免 HUAXIA
TRADING LTD 债务的函》,豁免 HUAXIA TRADING LTD20,404,827.64
元的债务。上述债务重组事项完成后,深圳中南公司获得 400 万元的
债务重组收益。
3、中南联合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经核实,公司与深圳中南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公司相关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已发表专项意见,
结论性意见如下:
未发现公司与中南联合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南联合公司受偿及
豁免 HUAXIA TRADING LTD 债务的行为及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八、请恢复上市保荐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六)、
(七)款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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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六)、(七)
款的要求,已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金泰集团的金银珠宝贸易业务已成为公司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自金泰国际成立以来,该项业务稳步发展,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但公司的金银珠宝贸易业务依赖单一供应商和客户,公司如能进
一步拓展客户或通过资产重组和并购打通上下游产业链,进一步扩大
业务规模,降低对单一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将有效的降低此种风险。
2、公司已建立并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运作规范并可以依法行使职责。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无重大内控缺陷。
九、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存在大额拖欠款项,其中拖欠税
收滞纳金2065.93万元,拖欠职工薪酬3380.16万元。请说明拖欠的原
因,后续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以及公司对该部分拖欠款项
的偿付计划。律师应按《上市规则》第14.2.11条的规定,就该事项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1、拖欠的原因。
公司由于以前年度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未按时缴纳相关税款,
并相应产生滞纳金,以及拖欠职工薪酬。
2、后续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
公司存在拖欠职工薪酬的情况,近年来已有部分职工提起仲裁或
诉讼,截至目前未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存在拖欠税款的情
况,截至目前税务机关未对公司采取相关措施;但若持续拖欠职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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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及税款未来存在被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风险。
3、公司对该部分拖欠款项的偿付计划。
公司已制定2014年度经营计划,资金需求量较大,随着各项经营
计划的开展、盈利的增加及公司财务状况的有效改善,能够逐步解决
拖欠的职工薪酬及税款。
4、律师就该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已发表意见。
律师意见如下: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根据公司 2013 年度年报显示,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产生税收滞纳金 2065.93 万元,欠职工薪酬
3380.16 万元。
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拖欠税款及职工薪酬事项的说明》,公司
因以前年度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未按时缴纳相关税款,导致产生滞
纳金,截至目前税务机关未对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同时因经营困难导
致拖欠部分职工薪酬,近年来已有部分职工提起仲裁或诉讼,部分案
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尚未对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若公司持续拖欠职工薪酬及税款,根据我国《税法》及《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尚未采取法律措施的被拖欠薪酬的职工,
提起仲裁、诉讼程序;亦存在税务部门采取追缴措施或人民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可能。
综上,公司持续拖欠税款及职工薪酬,未来存在潜在的纠纷和潜
在风险。
十、请按照年报准则第四十条的要求充分披露有关公司控股股东
相关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和未来发展战略等方
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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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如
下:
币种:人民币
名称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黄宇
成立日期 2001 年 8 月 16 日
组织机构代码 72637315-6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主要经营业务 投资、投资管理和咨询
2013 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为 11,681.84
经营成果 万元、合并净利润为 1,052.08 万元(未
经审计)。
2013 年期末合并资产总额 511,882.43
财务状况 万元、合并净资产 28,845.51 万元(未
经审计)。
现金流和未来发展战略 投资
报告期内控股和参股的其他境内外上
无
市公司的股权情况
十一、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
司的帐款余额6597万元。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模式,分析预付大额资金
的原因。
回复:
金泰国际从事黄金珠宝贸易,业务模式为从黄金珠宝制品加工企
业采购黄金珠宝首饰对外销售。
2013年12月12日,金泰国际与深圳国君签署了合同号为2013-01
号的《购销合同》,金泰国际拟从深圳国君购入价值为9598万美元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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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首饰、黄金镶嵌软玉首饰。截止2013年12月31日,金泰国际已向深
圳国君购入上述货物总值为9598万美元《购销合同》中的价值为4358
万美元的黄金珠宝首饰并已付款。为继续履行上述《购销合同》,金
泰国际向深圳国君预付了部分采购款,报告期末公司预付深圳国君的
帐款余额为人民币6597万元。截止2014年3月31日,上述《购销合同》
已履行完毕。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年度报告》(修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金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书》、《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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