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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关于恢复上市补充材料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2014-07-31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 金 泰   公告编号:2014-034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恢复上市补充材料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445 号《关于同意山东金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通知》,根据安排,公司股票将

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在恢复上市期间,
公司及公司恢复上市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监管工作函等提出的问题

及时做出了回复。回复情况如下:

    一、对上交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

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0046 号)的回复情况。

    2014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公司相关

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4]0046号),要求公司

恢复上市的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泰国际2013

年底分别与深圳国君和新加坡SUPERIOR GOLDSILVER ANDJEWELLERY

PTE LTD先后签署特别重大购买和销售合同的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或说明,并出具专项意见。并要求于2013年年报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提交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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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恢复上市的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专项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的会计师专项意见、保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核查报告》、律师出具

的《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

       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专项意见。

       相关方核查结论如下:

       1、金泰国际分别与深圳国君和新加坡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签订了购销合同和销售黄金首饰合同,并分别履

行了付款、交货等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内容,具备交易实质。上述合

同合法有效、履行真实。

       2、金泰国际、深圳国君和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公司三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特殊利益转移情形。

       3、金泰国际交易事项的收入、成本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4、金泰国际分别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2013 年 12 月 12 日与

深圳国君签订了采购合同,金泰国际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2013

年 12 月 20 日、2014 年 1 月 23 日与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截止保荐人、会计师、律

师三方出具专项意见之日,上述采购及销售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未

出现违约情形和质量纠纷,交易合同后续不存在不确定事项和重大风

险。

       二、对上交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4】0144 号)的回复情况。

       2014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公司的监


                                  2
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4]0144号)。鉴于华夏贸易为境外公司,

要求公司以及聘请的恢复上市律师,对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与孙公

司华夏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将对7名债权人的债务共计

2.41亿元转让给华夏贸易有限公司,核实该债务转移事项是否需经相

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公司的律师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恢复上市法律意见

书》。

     核查结论如下:

     公司与 HUAXIA TRADING LTD 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不属于投资

类事项,结合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公司与 HUAXIA TRADING LTD 之
间的债务转移无需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对上交所《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报

暨恢复上市申请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0405 号)的
回复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公司

2013 年 年 报 暨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的 事 后 审 核 意 见 函 》 ( 上 证 公 函
[2014]0405 号),并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了回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

司关于 2013 年年报暨恢复上市申请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保

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核查报告》、律师出具的《恢复上市法律意见

书》、会计师关于对《关于对公司 2013 年年报暨恢复上市申请的事后

审核意见函》的回复。

     四、对上交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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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公函【2014】0624 号)的回复情况。

       2014年6月24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公司的监

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4]0624号),公司、保荐人、会计师、律

师已及时向上交所作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在

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司、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回复。

       问询及回复主要情况如下:

   1、要求公司的保荐人、会计师、律师解释未到新加坡珠宝购买方

对公司2013年底特别重大交易合同进行实地核查的原因对已采取的

核查程序是否足以确保核查结论充分、恰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的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就上交所问询的上述事项及时做了

回复,回复主要内容如下:
       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履行了相关核查程序,取得了相关核查的

证据、资料后认为所履行的程序和所取得的证据能够支持已发表的意

见,核查结论是充分、恰当的。
       2、公司说明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深圳市

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联合”)的原因,以及中南

联合受让债权并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夏贸易公司债务进行豁免的原
因。

   公司就上交所问询的上述事项及时做了回复,回复主要内容如下:

   2013 年中期,由于相关媒体曾质疑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奇骏”)与公司的大股东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实际

深圳奇骏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当时公司正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关键、敏感时期,基于谨慎考虑,公司终止与深圳奇骏协商债务重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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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奇骏为了自身利益,将持有的公司孙公司华夏贸易公司债权

自行转让给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联合”)。

之后,华夏贸易公司与中南联合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3、公司、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实,公司2013年对历年未按规定

及时计提欠税产生的滞纳金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滞纳金进行追溯

调整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交所问询的上述事项及时做了回

复,回复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 “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

税款的,。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
期损益”,该情形是以前年度公司账面未反映欠缴税款。公司欠缴的

税款及社会保险费已在公司账面反映,因资金短缺一直拖欠,不属于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中所说的
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情形,按照会计准则的

规定公司从欠缴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的年度就应该开始计提相关滞纳

金,故公司未从欠缴年度开始计提相关滞纳金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公
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符合中国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五、对上交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4】1108 号)的回复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公司

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1108 号),并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


                               5
向上交所作了回复。回复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和律师应确认 2013 年度不存在未确认的或有负债,
并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委托的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向公司出
具了《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查封、抵押的或有事项审核
    除已披露的查封、抵押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资
产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2、未决诉讼的或有事项审核
    截止2013年12月31日,除已披露的案件外,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
未决诉讼事项。
    3、欠付职工薪酬的或有事项审核
    公司2013年度除已披露的欠付职工薪酬事项外,未发现存在尚未
确定的欠付职工薪酬事项。
    4、欠付税款的或有事项审核
    公司2013年度除已披露的欠付税款导致的税收滞纳金外,未发现
存在尚未确定的税收滞纳金事项。
    5、合同履行的或有事项核查
    目前合同当事人均正常履行合同,未发现违约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2013年度不存在未确认的或有负债。
    公司委托的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山东金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查封、抵押的或有事项核查
    除上述已披露的查封、抵押事项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资产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6
    2、未决诉讼的或有事项核查
    截止2013年12月31日,除已披露的以上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
未决诉讼事项。
    3、欠付职工薪酬的或有事项核查
    公司2013年度除已披露的欠付职工薪酬和社会保险费事项外,未
发现存在尚未确定的欠付职工薪酬事项。
    4、欠付税款的或有事项核查
    公司2013年度除已披露的欠付税款导致的税收滞纳金外,未发现
存在尚未确定的税收滞纳金事项。
    5、合同履行的或有事项核查
    目前合同当事人均正常履行合同,尚无违约情形。
    综上所述,经律师对前述事项适当核查,公司2013年度不存在未
确认的或有负债。
    (二)、对于公司2013年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会计
师应出具专项意见,说明所涉及事项目前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公司委托的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向公司出
具了《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 2013 年度“因经营困难,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职
工的薪酬和社保费未按时发放和缴纳”,目前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2014 年 7 月 14 日,公司出具了《关于解决拖欠的税款及职工薪
酬事项的计划》,计划在一年内解决拖欠的职工薪酬及税款。
   2、公司 2013 年度“因缺乏资金未能偿还到期债务,部分资产被
依法查封”,目前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7
的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以及解除查封的《执行裁定书》,山东
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对公司的强制执行以及解除对公司土地
【历城国用(95)字第 1001024 号、平国用(98)字第 081306069 号、
平国用(99)字第 005 号】及房产(历城 002840 号、历城 002841 号)
的查封。
    公司通过债务梳理,完成债务重组,积极解决债务问题;重要资
产解除查封,改善了资产状况及财务结构。
   3、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财务报表累计亏损 44,635.30
万元,2013 年度合并净利润 2,633.74 万元,主要系子公司金泰集团
国际有限公司黄金首饰贸易实现的,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33.35 万
元。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自 2014 年初至今,公司子公司金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泰国际”)黄金珠宝贸易业务稳定发展。2014 年 1-6 月金
泰国际已实现珠宝销售 10,795.35 万美元。
    (2)公司子公司金泰国际与金银珠宝生产商、新加坡销售客户
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金泰国际于 2014 年 3 月与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和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达成长期合作意向,
分别与金泰国际签订了长期合作的框架协议。
    (3)2014 年 4 月 22 日,金泰国际在济南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济
南金泰珠宝有限公司),该子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将为公司扩大黄金珠
宝贸易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提供了保障。
    综上,公司已制定了解决拖欠税款及职工薪酬事项的计划;公司
通过债务梳理,完成债务重组,积极解决债务问题,重要资产解除查
封,改善了资产状况及财务结构;公司子公司金泰国际开展黄金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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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且运作良好,业务发展稳定。公司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具备持
续经营能力。
    (三)若由于公司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导致公司发生损失,控股股
东应承诺予以承担。
    2014年7月21日,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出具
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若由于公司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导致公司发生损失,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承诺予以全部承担,并在公司确认发生损失之日起,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 30 日内以现金的方式补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律师

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及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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