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意见函的回复2014-07-31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泰回复函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意见函的回复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贵部发来的《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
【2014】0624 号”收悉。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内
容回复如下:
一、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解释未到新加坡珠宝购买方对公司 2013 年
底特别重大交易合同进行实地核查的原因。请对已采取的核查程序是否足以确
保核查结论充分、恰当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相关依据。
在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恢复上市的尽职调查期间,
本所律师与保荐人、会计师三方中介拟前往新加坡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以下简称新加坡公司)实地核查 2013 年底特别重大交易
合同相关情况,新加坡公司作为第三方国家的公司,表示不愿意承担商业交易之
外的其他义务。但新加坡公司董事 Lin Zhao Qi 林昭齐(译名)(新加坡公司实
际控制人林东洋之子,林东洋国籍为马来西亚)正欲前往香港办理其他业务,表
示可在香港与三方中介会面介绍相关交易情况。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人、会计师调阅了该公司的登记资料,追溯查阅了该公司
各级控股公司(直至实际控制人)的登记资料;对该公司的董事林昭齐先生进行
了访谈,并做了访谈笔录;查阅了马来西亚律师对该公司登记资料的相关股权架
构的说明,了解了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业务情况、该公司与金泰国际的贸易情
况、核对了该公司与金泰国际的往来账务,调阅了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及相关合
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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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泰回复函
新加坡公司是一家设在新加坡的从事国际黄金珠宝销售的公司,该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是马来西亚人 Tan Sri Dato Lim Tong@Lim Tong Yaim(林东洋),目
前未发现与金泰集团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的证据、材料,其与金泰集团
不存在关联关系,该公司与金泰国际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签署长期合
作的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双方 2014 年度将在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基础上开展
业务合作。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人、会计师履行了相关核查程序,取得了相关核查的证据、
资料后认为所履行的程序和所取得的证据能够支持已发表的意见,核查结论是充
分、恰当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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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泰回复函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意见函的回复》之专属签章页)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霍 建 平
经办律师:
季 猛
经办律师:
王 宗 军
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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