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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14-07-31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函》”)的要求对有关事项予以核
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山东金泰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
    会计师和律师应确认公司 2013 年度不存在未确认的或有负债,
并出具专项意见。
    根据上交所《监管函》的要求,本所律师查阅了山东金泰 2013
年度报告、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
(2014)第 000098 号审计报告和《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项
意见》,以及山东金泰提供的涉及所欠职工薪酬、税款以及其他合同
等可能涉及或有负债事项的资料。
    一、资产查封、抵押的或有事项核查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山东金泰

                               1
存在的财产受限制情形为:

                              查封法律
 序 号         查封标的                    查封期限   现申请人   抵押情况
                                文书

          位于历城区洪楼西
                             (2004)历
          路 29 号的房产所                            济南润博
                               城执字第 至 2015 年
   1      有权,房产证号:                            投资管理    无
                             213 号《民 1 月 6 日
          济房权证历城字第                            有限公司
                             事裁定书》
              002841 号

       山东金泰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合法、真实有效,除上述
已披露的查封、抵押事项外,山东金泰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资产不
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二、未决诉讼的或有事项核查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山东金泰及其
控股子公司目前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为:山东金泰于 2012
年 7 月 9 日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 676 号
《应诉通知书》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诉
状称 2002 年,山东金泰与山东兴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原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但山东金泰以实物出资的房屋、土
地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要求山东金泰履行出资义务,办理相关过户
手续。山东金泰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收到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下
达的(2012)历城商初字第 67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
理。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除已披露的以上案件外,山东金泰不
存在其他未决诉讼事项。
       三、欠付职工薪酬的或有事项核查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山东金泰欠付


                                       2
职工薪酬 3380.16 万元,社保滞纳金 381.85 万元。
       根据山东金泰出具的《关于拖欠税款及职工薪酬事项的说明》,
山东金泰因以前年度经营困难,导致拖欠部分职工薪酬和社会保险
费,近年来已有部分职工提起仲裁或诉讼,已起诉的案件审理均已结
束,部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2013 年度人民法院并未就案件采取执
行措施;尚未起诉的员工 2013 年度亦未提起新的诉讼。山东金泰 2013
年度除已披露的欠付职工薪酬和社会保险费事项外,未发现存在尚未
确定的欠付职工薪酬事项。
       未来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山东金泰限期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山
东金泰逾期仍未支付的,存在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山东金泰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的可能。
       未来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山东金泰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山东金泰逾期仍不缴纳的,存在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以罚款的可
能。
       四、欠付税款的或有事项核查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山东金泰共产
生税收滞纳金 2065.93 万元。
       根据山东金泰出具的《关于拖欠税款及职工薪酬事项的说明》,
山东金泰因以前年度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未按时缴纳相关税款,导
致产生滞纳金,截至目前税务机关未对山东金泰采取行政处罚以及税
务稽查措施,山东金泰 2013 年度除已披露的欠付税款导致的税收滞
纳金外,未发现存在尚未确定的税收滞纳金事项。
       未来若税务机关责令山东金泰限期缴纳所欠税款,山东金泰逾期
仍未缴纳的,存在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欠税并被处以罚款
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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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同履行的或有事项核查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山东金泰 2013 年度无银行贷款,无对外
担保或为股东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此导致的或有负债。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山东金泰 2013 年度的重大合同主要为与
关联方的借款合同、与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与
新加坡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的黄金首饰买
卖合同、与深圳市国君珠宝金饰有限公司的长期合作框架协议、与新
加坡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的长期合作框架
合同,目前合同当事人均正常履行合同,尚无违约情形。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对前述事项适当核查,山东金泰 2013 年
度不存在未确认的或有负债。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霍建平

                                      经办律师:季猛

                                      经办律师:王宗军

                                      20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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