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0624号监管工作函的回复2014-07-31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4)0624号监管工
作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收到贵部
对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0624号)。公司现就
贵部对公司提出的问题,解释说明如下:
一、请公司充分说明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深圳市中
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联合”)的原因,以及中南联合受让债
权并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夏贸易公司债务进行豁免的原因。
2013 年中期,由于相关媒体曾质疑深圳市奇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奇骏”)与公司的大股东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深圳奇骏与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当时公司正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关键、敏感时期,基于谨慎考
虑,公司终止与深圳奇骏协商债务重组。
深圳奇骏为了自身利益,将持有的公司孙公司华夏贸易公司债权自行转让给
深圳市中南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联合”)。之后,华夏贸易公司
与中南联合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二、请公司、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实,公司2013年对历年未按规定及时计
提欠税产生的滞纳金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滞纳金进行追溯调整的会计处理,
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3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以前
年度欠缴税款及欠缴社会保险费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滞纳金进行了追溯调整,分别
调整了 2012 年以前年度损益 18,690,034.61 元及 2,301,200.11 元。2013 年 8
月 5 日,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 2012 年度审计
报告(和信审字<2013>0012-3 号)。
公司在对以前年度欠缴税款及欠缴社会保险费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滞纳金进
行会计处理前,认真研究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问题解答》2010 年第一期并与监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汇报,认为《上市公司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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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一期 “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
以前年度税款的,。 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
损益”,该情形是以前年度公司账面未反映欠缴税款。我公司欠缴的税款及社会
保险费已在公司账面反映,因资金短缺一直拖欠,不属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一期中所说的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
前年度税款的情形,公司从欠缴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的年度就应该开始计提相关滞
纳金,故公司未从欠缴年度开始计提相关滞纳金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公司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追溯调
整,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符合中国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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