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5 股票简称:ST 金泰 公告编号:2014-037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 董事发出,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4 日下午在北京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 润大厦 A 座 35 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 董事共 7 人,实际出席董事共 7 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云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黄宇、陈焕智、 郭东平作为关联董事,对二至十项议案回避了表决。会议的召集、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 1 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 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经过对 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要求。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 币普通股(A 股)的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特定对象,即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黄宇、黄舒敏、高壹名和陶雷。 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黄宇、黄舒敏、高壹名和 陶雷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28,571,428 股,其中向北京古茂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105,571,428 股,向黄宇发行 50,000,000 股,向黄舒敏发行 50,000,000 股,向高壹名发行 18,000,000 股,向 陶雷发行 5,000,000 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不作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4 年 8 月 6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格为 7.0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90%。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 发现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亦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锁定期安排 3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修订)》的相关 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黄宇、黄舒敏、高壹名和陶雷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6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公司债务。其中,不超过 91,280 万元用于补充黄金珠宝贸易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8,720 万元 用于偿还公司关联方借款和其他主要债务,不超过 60,000 万元用于 培育大数据与云服务新业务。 为了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通过股东 借款的方式筹资补充黄金珠宝贸易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以及对大数 据与云服务新业务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 资金对该部分股东借款予以偿还。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 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4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司发 行股票中的 105,571,428 股,黄宇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司发行股票 中的 50,000,000 股,黄舒敏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司发行股票中的 5 50,000,000 股,高壹名 拟以现 金认购 本次非 公司发 行股票 中的 18,000,000 股 , 陶 雷 拟 以 现 金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中 的 5,000,000 股。公司与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黄宇、 黄舒敏、高壹名和陶雷已于本次董事会前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俊钦之子女黄宇和黄舒敏控制的北 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 105,571,428 股 A 股股 票,拟向黄俊钦先生之子黄宇非公开发行 50,000,000 股 A 股股票, 拟向黄俊钦先生之女黄舒敏非公开发行 50,000,000 股 A 股股票。本 次发行完成后,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 28.03% 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黄宇将持有公司 13.27%的股份;黄 舒敏将持有公司 13.27%的股份。黄宇为公司董事。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6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 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 括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 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有关的事项;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修改本次发行 的具体方案(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的事项除外),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进 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不超过发行上限的范围内调整发行数量和募 集资金数额); 3、办理本次发行的发行申报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相关协议及 文件,并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 备案等手续; 5、根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 关事宜;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 8、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 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则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 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7 9、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 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 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况,可酌情决定该等非公 开发行计划延期实施; 11、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黄宇及黄舒敏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22,857.14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 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持有公司 28.03%的股份,成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黄宇将持有公司 13.27%的股份,黄舒敏将持有 公司 13.27%的股份,黄宇与黄舒敏为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的合伙人,黄宇与黄舒敏为兄妹关系,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有利于公司的扩大现有业务和新业务开展,有利 于公司长远发展,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黄宇与黄舒 敏以现金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并且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黄宇与黄舒敏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本次认购的股份,拟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北京古茂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黄宇与黄舒敏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规定,公司需要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本次董事会会议中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胡居洪先生、 许领先生、李敏先生在会前出具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 2014 年度下半 年及 2015 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累计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 2014 年下半年及 2015 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投资”)借款累计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单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及借款金额根据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确定,不计利 息,并授权公司经理层与新恒基投资签订借款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对该项借款无相应抵押或担保。 新恒基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 9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对本次董事会会议中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胡居洪先生、 许领先生、李敏先生在会前出具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关联交易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及向控股股东借款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出资人民币 10,000 万元在北京市设立 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中云数据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管理局最终核 定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出资比例占100%; 3、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公司所出资的10,000万元人民币资金 来源全部为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公司以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出资;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35层; 5、拟定经营范围: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开 发计算机软、硬件(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山东金泰集团股份 10 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以下 简称: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提供网络、电视、电话会 议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修订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章程》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11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修订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司《章程》第九十二条修订为: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12 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 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 营的需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 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五)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公司在盈利且现 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 13 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制定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六)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00%时,公司可以 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 以根据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八)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 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 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14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明确意见。 (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经营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 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三分之 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十)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等内容”。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5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 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 营的需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16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 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六)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公司在盈利且现 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制定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 (八)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 总数1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 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十)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 17 以根据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十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 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 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 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 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明确意见。 (十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经营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 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 18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十三)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