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4-08-06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山东金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金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
前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 2014 年下半年及 2015 年度向公司控股
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累计不超过 5 亿元人民
币,以满足公司业务开展对资金的需求,系正常经营所需;且该项借
款不计利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该项借款无相应抵押或担保。因此,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非
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胡居洪 许领 李敏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