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06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本次
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 2014 年下半年及 2015 年度向公司控
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累计不超过 5 亿元人
民币,以满足公司业务开展对资金的需求,系正常经营所需;且该项
借款不计利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该项借款无相应抵押或担保。因
此,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胡居洪 许领 李敏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