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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4-08-19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8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8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酒店多功能会

议厅。
      三、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

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四、主持人:董事长 林云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和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列席人员:见证律师
      五、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和代

表股份数;

    (二)主持人提名并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三)审议议案:

      1、审议公司《关于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2、审议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 2014 年度下半年及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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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累计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3、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五)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总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六)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提问,由公司有关董事、监事进行解答;

   (七)暂时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复会,总监票人宣读现场及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

   (九)参会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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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出资人民币 10,000 万元在北京市设立

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中云数据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管理局最终核

定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出资比例占100%;

      3、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公司所出资的10,000万元人民币资金

来源全部为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借款。公司以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出资;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35层;

      5、拟定经营范围: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开
发计算机软、硬件(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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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 2014 年度下半年及 2015 年度向
      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累计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在

2014 年下半年及 2015 年度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基投资”)借款累计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单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及借款金额根据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确定,不计利

息,并授权公司经理层与新恒基投资签订借款协议。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对该项借款无相应抵押或担保。

      新恒基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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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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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以下

简称:指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有的《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提供网络、电视、电话会

议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修订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章程》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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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修订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章程》原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司《章程》第九十二条修订为: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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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

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

营的需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

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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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公司在盈利且现

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制定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六)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00%时,公司可以

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

以根据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八)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

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润分配
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分

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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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明确意见。

      (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经营需要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

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三分之

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十)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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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

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

见。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

营的需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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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

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六)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公司在盈利且现

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制定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

       (八)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
总数10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

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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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十)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

以根据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十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

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在审

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

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沟

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方案的, 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明确意见。

      (十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经营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

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三分

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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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十三)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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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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