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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4-09-18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

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

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中子公司是指公司的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第

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3、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

       5、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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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信息

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证券信息负责人与所在单位负

责人同样负有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

要职责包括:

    1、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3、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5、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
的24小时内。对于突发的特别重大信息,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晓信

息之时即刻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

书,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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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

具体包括:

   (一) 会议事项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独立董事发表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 重大交易事项
    1、公司及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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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2、上述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

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本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

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三) 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

限于:

   (1)上述(二)重大交易事项中所列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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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需提前向公

司报告,经公司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

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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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 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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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6、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7、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公司吸收合并、分立、破产;

       12、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共传媒报道;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担保事项

       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第一时间报
告。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在第

一时间将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并持续通报进程: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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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说明。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

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
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由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

并形成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

/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通知并送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

短信息、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上述人员;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

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上述人员。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拟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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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已上报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报告重大事件做出决

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
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报告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报告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报告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 已报告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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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

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

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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