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金泰:内部问责制度2014-09-18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

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

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权责一致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
                    第二章 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

关责任人问责:

       (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

       (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

       (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的;

       (七)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上级
主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的;

       (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
       (九)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媒

体质疑或涉及公司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履行关注义务,未及时作出回应

的;
       (十)对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

披露前泄露或内幕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

       (十一)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证监局报备的;

       (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

       (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


                                  2
任人问责:

    (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上市公司不能独立进行

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经营风险的;

    (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

害的;

    (三)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

的事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即实施的;

    (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

董事会未提出有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七)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
    (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

召开的;
    (十)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

责的;

    (十二)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财务会计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

关责任人问责:

    (一)虚构财务凭证、财务数据、财务账册的;


                              3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违规体外循环,公司资金管理出

现重大风险的;

    (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执行,公司存在重大

财务风险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

的用途或以其它方式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公司遭受利

益损失或存在重大风险的;

    (七)以虚构贸易、合同等方式违规拆借资金或变相委托理财的;

    (八)业绩预告修正达两次以上或前后两次业绩预告盈亏方向相
反的;

    (九)公司资金变相违规进入股市的;

    (十)其它违反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

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方式依法
行使重大决策参与权的;

    (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

    (三)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询无

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的;

    (四)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时回

应,有损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
    (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本

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管

理层会议,未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

    (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九)连续2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训和会议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措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员问责。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公司应当

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

当问责的其它情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


                             5
    第十二条 问责的方式:

    (一)限期纠正不当行为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降级、停职、撤职;

    (五)罢免、辞退;

    (六)其它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问责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作为专门问责机构,负责问责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自查发现问题或收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文书起5日内,应当启动对相关人员的问责机制,并在20
日内完成问责。

    第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监事会举报问责对

象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问责举报应当确有依据,不
得捏造事实进行诬陷。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就问责事项启动调查程序的,被问责人应

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

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或个人。

   第十八条 在问责过程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被问责

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股东对问责


                                6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