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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金泰:子公司管理制度2014-09-18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

或虽然未控股50%以上,但向其派出的董事在其董事会成员中占50%
以上,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
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

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三会管理

    第五条 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

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

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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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

   (一)提议任免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

   (二)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依法提议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子公司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五)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六)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并以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为基础,结合子公司

情况制定或修订生产经营规划和计划,确保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的实现。

    第十条 子公司于每年度结束后编制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及

下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

    第十一条 子公司拟进行经营范围及主要业务调整或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子公司经营班子应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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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审核同意后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由子公司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子公司如有突发性重大事项发生,必须在第一时间报

告公司。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

理体制。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章程》、

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

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

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

(一)统一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二)负责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三)参与子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四)参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与管理工作。

(五)参与子公司的资金控制与资产管理工作。
(六)参与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需要进行审计并对外披露的,应当

符合财务报告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所在企

业的经营状况,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的要求签发、报送有关报

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子公司的财务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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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保。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子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子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提议,由子

公司董事会任命或罢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由子公司

总经理提议,由子公司董事会任命或罢免。

    第二十条 子公司对干部、员工的奖励、处分、处罚由子公司总

经理会议决定或按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并报公司备案。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内部的重大事项信息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公司,如需披露,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规

定程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并形成决议后应及时将会议决议及相关附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保密意识,

遵守保密纪律,对内部重大事项信息及重要经济技术等信息严格保
密,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七章 监督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

对子公司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其内容主要包括: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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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管理情况;经济效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

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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